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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9年08月05日 星期一

    国旗尊严岂容践踏

    作者:本报评论员 《光明日报》( 2019年08月05日 02版)

        近日来,香港极端激进分子持续“以暴抗法”,引发多场严重冲突。8月3日,香港反对派煽动发起所谓“旺角再游行”,17时40分左右,有暴徒竟然拆下海港城前面旗杆上的国旗,扔入海中。

        我们尊重言论自由,也尊重民意诉求,但是,已被暴力挟持和绑架的游行,显然已经超过文明社会容忍的底线。正如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回应所言,游行“对附近一带的交通、商业活动及市民日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有关行为不但违法,更罔顾公共秩序及其他市民的需要”。而将国旗扔入海中这样刻意损毁国旗、有意践踏国家尊严的行为,更加不能容忍。

        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关乎国家尊严。香港极端激进分子在此时的行为,就是侮辱国旗、侮辱国家、挑战国家主权的违法行径。这一行径,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国旗及国徽条例》。《国旗法》规定,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国旗及国徽条例》亦规定,任何人公开及故意以焚烧、毁损、涂画、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或国徽,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3年。虽行“一国两制”,但显然,尊重国旗是包括香港社会在内认可的共同价值基础。

        香港极端激进分子口口声声说此次运动是为了香港的民主和法治,实际上却是一直不顾众怒、不顾法律。尊重法治是香港社会的核心价值,是所有香港公民所秉持恪守的信念,香港繁荣发展的今天,离不开法治精神。扔国旗以示威,就是极端激进分子目无法纪,公然冒犯国家、民族尊严,肆意践踏“一国两制”原则底线。如此行为,他们有何脸面在公众面前大谈为了香港法治?

        侮辱国旗是每个有良知的公民所不能容忍的行为,是伤害包括香港公民在内的所有中国公民感情的行为。全国政协副主席梁振英悬赏百万,征集在天星码头丢国旗入海狂徒的线索;香港大律师马恩国接受采访谴责侮辱国旗行径,并称“我们有法律责任去保护国旗跟国徽”。香港极端激进分子此举,不得民心,任何不尊重国家法律的行为,都不得民心。

        香港特区今天的高度自治,是在“一国两制”基础上实现的,而维护和夯实“一国两制”制度的正是由法律所捍卫的国家主权与安全。香港极端激进分子以丢国旗公然挑衅中央权威,就是在肆意破坏香港繁荣的今天。没有“一国”,何来“两制”?对于这样践踏国旗尊严的严重违法行为,必须严惩!

        8月4日凌晨,数十名爱国爱港人士自发来到海港城重新升起国旗,五星红旗会继续在香港高高飘扬。

        (本报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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