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经》是周代典礼活动中用于歌唱的音乐文本,其乐歌属性已成为普遍的共识。近年来,学者们试图通过《诗经》文本中遗存的相关歌唱信息,来考察《诗经》歌唱形态以及周代诗乐制度等问题,取得了不少重要的突破。但是,今本《诗经》已经是高度文本化、经典化之后的文本,与乐用形态下的歌诗相比,其文本已损失了大量的乐用信息,甚至偏离了实际乐用时的诗乐形貌。因此,借由《诗经》文本探寻《诗经》歌唱诸问题,难免会有隔阂甚至偏差,并不能完整、全面地呈现周代歌诗乐用的真实面貌。
相对于文本化、经典化之后的《诗经》,是否存在服务于实际乐用的歌诗文本(下文称为乐本)?这里所说的“乐本”,有别于关于音乐美学、思想的宏观论述,而是指服务于乐工的实际乐用、富有可操作性、具有一定技术指导意义的音乐文献,其内容可以涉及乐器演奏、诗乐歌唱、舞蹈等活动,其记载方式可以是专业性音乐术语、符号、图谱或辅助性的文字说明。根据现有文献,我们认为当时是确实存在此类“乐本”文献的。如《礼记·投壶》中的“鲁鼓”“薛鼓”,分别用“〇”“囗”表示击鼙、击鼓,即是“乐本”文献的典型案例。“鲁鼓”“薛鼓”有相应的记谱方式,想必钟磬、琴瑟、笙管等各类乐器亦有相应的演奏乐谱。又如,《韩非子·十过》载晋平公在濮水之上听到新声,遂命师涓“抚琴而写之”。这是先秦时期古琴记谱活动的实际案例,可知当时存在一套行之有效的乐谱记录方式,而且,还广泛应用于“采风”(采集乐调)活动中。另有上博简《采风曲目》,用宫、商、徵、羽等乐律名著录了39篇歌诗篇目,每首歌诗弦歌时都可依此乐律定出歌腔,可知《采风曲目》亦可视为指导楚国乐官乐用的“乐本”文献。
以上诸例,足以推知“乐本”文献之切实存在。乐工在实际乐用时,有一定的“乐本”可依,并非完全依赖于口耳相传。或者说,口传心授与记于书册二者完全可以并行不悖。我们并不能以现存“乐本”文献的稀少,就怀疑当时没有这样的能力或没有生成这样的文献。重揭“乐本”尤其是“乐本”歌诗这一概念,考察其可能形态及其与今本《诗经》的关联与差异,对了解周代诗乐的生成与乐用机制,认识《诗经》的文本化、经典化过程具有重要意义。
与《诗经》只保存诗辞为主不同,“乐本”歌诗因服务于不同的乐工群体和乐用目的,其文献形态可以丰富多样,各有侧重。既可以如《采风曲目》,只列乐律调式和诗题篇名,而不载具体诗辞;也可以是乐舞表演的指示图或说明性文字,如《乐记》所载《大武》乐章六成的舞位和身段说明。
当然,乐谱也是“乐本”歌诗的重要内容。《汉书·艺文志》著录有《河南周歌声曲折》《周谣歌诗声曲折》,所谓“声曲折”,即相当于乐谱,可知汉代尚有指导实际乐用的乐谱流传。另外可值一提的是“笙诗”。今本《诗经》中尚存“笙诗”诗题,当是“乐本”中即有此曲目。不论“笙诗”是其辞亡佚还是本即无辞,“笙诗”之重,在于笙乐的演奏,笙谱应是“乐本”的主体内容,因此,很有可能如朱熹所言,“古经篇题之下必有谱焉,如《投壶》‘鲁鼓’‘薛鼓’之节而亡之耳”(《诗集传》)。那么,我们也可以推知,文献中常见的“金奏”(如《九夏》)、“管奏”(如《新宫》《貍首》)等,在相应的“乐本”中定也有保存其乐谱。只是这些奏乐之谱,皆未能保存下来。而今本《诗经》尚存“笙诗”之目,则是“乐本”内容在文本化过程中删汰未尽,在《诗经》中十分稀少的遗存了。
“乐本”歌诗的主体还是诗辞,这也是与既有《诗经》研究相参照最有价值的部分。“乐本”诗辞的内容、结构形式与今本《诗经》容有差异,兹事体大,下文仅就诗辞之外附带的乐章标识语做一论述,以见其大概。
“乐本”歌诗中不乏表示“乐用”信息的各类乐章标识语。一个很好的例证,《周公之琴舞》分别以“启曰”“乱曰”标示所属歌诗,“启”“乱”作为乐章标识语直接嵌入歌诗文献中,即是典型的“乐本”歌诗文献。此类乐章标识语在同具乐歌属性的楚辞、乐府文本中也广泛存在,如“乱”“少歌”“倡”“重”及“艳”“趋”“和声”“送声”等。它们在实际乐用中起到提示乐章结构、歌唱方式等功能。而在今本《诗经》中,此类术语大部分都已被删略。以“乱”为例,“乱”是周代诗乐一种重要的乐章形式,但现在明确可知的只有《商颂·那》的“乱辞”,其他皆已难以稽考。此类乐章术语的缺失,使得诗章的不同乐体曲式变得模糊,乐章之间或内部的歌唱方式、视角、口吻的衔接与转换,都成了平面化的文本,以致借由《诗经》文本无法准确还原当时乐用的真实形态。
此外,一些涉及歌者角色分工和转换的歌诗,其“乐本”可能还带有角色标识语。这一点在后世乐府、戏曲文本中十分常见,如乐府古辞《公莫巾舞歌行》中就有“母”“子”的角色标识语。不过,在今本《诗经》中,这些角色标识语多被删略,仅在《郑风·女曰鸡鸣》《溱洧》《魏风·陟岵》中还有“女曰”“士曰”“父曰”“母曰”“兄曰”的提示语,这只是《诗经》文本化不彻底的个别案例。不过颇为吊诡的是,在“乐本”歌诗中,这些角色标识语原只是辅助性的提示语,并非歌者所唱的诗辞,而在今本《诗经》中则进入正文,成了唱辞本身,歌诗也因此从分角色、代入式的第一人称视角变成了全知的视角。这种情况,与其说是“乐本”形态在《诗经》文本中难得的遗存,毋宁说这是文本化时发生杂糅变异的不成功案例。这些角色标识语进入正文,不仅改变了歌诗的文本结构、表现手法,也对还原歌诗的歌唱形态造成了极大的阻碍。而在“乐本”形态中,它们与诗辞正文在书写上应该有所区别,易于辨别,反而不会“侵害”歌诗正文的韵律和诗义。
综上,已略窥周代歌诗的“乐本”形态及其与《诗经》文本的差异,仅从乐章标识语一端,就足以见出文本化对乐歌信息的删略,这不仅造成了“乐本”歌诗原貌的破坏、乐用方式的失考,也造成今本《诗经》文本的错杂、误植和歧解。而歌诗“乐本”概念的重新提揭,正可为以上《诗经》研究的难题和困境开辟新的路径。兹事体大,一些具体的问题还需进一步深入探讨。
(作者:李辉,系首都师范大学中国诗歌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