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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9年07月10日 星期三

    义务教育改革进入新阶段

    ——对话全国人大常委、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周洪宇

    作者:本报记者 柴如瑾 《光明日报》( 2019年07月10日 08版)

        记者:您认为此次印发《意见》的最大亮点是什么?

        周洪宇:一是更加关注教育内部改革。从文件的标题就可看出,《意见》的印发意味着中国的教育改革进入新阶段,由过去相对侧重办学机制、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改革考试招生制度等外部改革,逐步向教育教学自身的内部改革转移。

        二是紧扣教育质量问题。文件将义务教育质量提到“三个事关”的高度,“事关亿万少年儿童健康成长,事关国家发展,事关民族未来”。这一重大导向发出一个强烈信号,即今后的教育教学改革要更多地围绕教育质量进行。显然,这扣住了整个教育改革的中心。

        三是强调科学的教育观。教育现代化首先是教育理念的现代化。《意见》反复强调要树立科学的教育观、教育质量观和正确政绩观。科学教育质量观是全面的、动态发展的、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教育质量观。

        记者:《意见》更加注重素质教育,您认为应如何有效平衡素质教育和知识学习?

        周洪宇:素质教育和知识学习并不矛盾,更不能当作一对对立范畴来理解。素质教育本身包含知识学习,好的素质教育要有好的知识学习来做基础和前提。

        过去确实有一些不正确的教育观点把这两者对立起来,把素质教育简单理解为强化体育、增强美育、加强劳动等,而忽略知识学习。此次《意见》明确要“坚持‘五育’并举”,强调要“提升智育水平”,“确保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学业质量标准”,显然不是忽略知识学习。

        为促进体育、美育等的落实,《意见》也有相当具体的规定。比如,每位学生学会、掌握1至2项艺术技能、运动技能的提法,就用项目化、数字化的方式使其可操作、可评估、可监测,促进素质教育落到实处。

        记者:《意见》对“学生作业变成家长作业”等社会热点话题作出具体规范,这会减轻家长的负担吗?

        周洪宇:把“杜绝将学生作业变成家长作业或要求家长检查批改作业,不得布置惩罚性作业”等热点写进中央文件,是对群众关切的积极回应。

        从单一表述来看,这确实是在为家长减负,不强迫家长检查、批改作业,把家长从作业考试的辅导中解放出来。但是,这不等于家长不参与教育教学。结合文件后面“重视家庭教育”部分可发现,《意见》给家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转变理念,科学育儿,家校合作,加强沟通。家长不能只重知识,不重德育;只重身体,不重心理;只重课程,不重实践。家长肩负培养孩子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的任务,责任更大。

        记者:《意见》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教师应如何行使教育与管理的职业权利,惩戒权的边界在哪里?

        周洪宇:这是“教师教育惩戒权”第一次写进中央文件。《义务教育法》中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的规定,是从保护学生角度制定的,《教师法》也没有明确教师的惩戒权。

        在很多家庭“以孩子为中心”的背景下,有的家长对教师批评教育孩子不够理解,甚至造成家校矛盾,以致出现教师对学生不敢管、不愿管的现象,进而影响学生的学习成长。“教师教育惩戒权”有其特定的含义,主要包括:批评和制止学生不正当言行举止,要求犯错误学生写认识自己错误的检讨书,让家长带回家进行批评教育等。

        教育惩戒权的使用要合目的性和合教育性,是有其明确的边界的,不能走到反面、出现过宽过滥。对犯错误学生采取任何形式与程度的体罚和羞辱,如罚站、罚跪、打骂以及罚简单重复式抄书、抄作业等,超出了教育惩戒权的边界,必须严格禁止。

        记者:《意见》对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作出了规范,为何要实行公办、民办同招?

        周洪宇:目前社会上仍然存在一些义务教育招生的违规现象,特别是一些学校和社会机构形成利益共同体,用所谓“曲线救国”的方式,将各类考试、竞赛等成绩作为招生依据,吸收好生源。《意见》明确提出“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就是为了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无论公办还是民办学校都必须严格遵守。

        近年来,一批优质民办学校迅速崛起,满足了不同群体的多样性需求。然而,由于其办学自主性更大,一些民办学校暴露出违规跨区招生、争抢生源等招生不规范问题,冲击了正常的招生秩序。对此,《意见》特别强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同步招生是为了避免民办学校提前“掐尖”,随机录取是要杜绝用考试、面试等来选拔学生。

        (本报记者 柴如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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