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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9年04月16日 星期二

    支持、规范民办高校:怎样监管更有效

    作者:刘亮军 王一涛 《光明日报》( 2019年04月16日 13版)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成为新时代民办教育发展的风向标。“支持与规范”是国家对民办教育发展和治理的法理定位,一手抓支持,一手促规范,两者缺一不可,共同组成了我国民办教育的政策体系。对于在高等教育领域发展的民办高校而言,其快速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与规范管理,因此,建立和完善民办高校监管机制,是落实国家“支持与规范社会力量办学”的重要职责,对于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分类管理中隐藏着的风险

     

        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民办高等教育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非学历教育发展到学历教育,承载了土地不足、资金困难、人才短缺、生源竞争等重重办学的压力,走过了一条不平凡的发展之路。在推进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缓解国家财政紧张和满足社会对高等教育的多样化需求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据教育部统计,截至2017年5月31日,我国有普通高等学校2596所,在校生2696万人,其中公办高校1854所,在校生2062万人,民办高校742所,在校生634万人,民办高校占全国普通高校的28.58%,在校生占23.51%,民办高等教育占到中国高等教育体量的三分之一。民办高等教育已经成为中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和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职责。

     

        2016年以来,随着国家支持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新法新政陆续出台,民办高等教育进入分类管理和分类发展的时代,民办高校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与挑战。值得关注的是,分类管理以后,即使选择为非营利性的民办高校,其举办方依然有经济利益诉求,举办者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从办学活动之外获得经济利益。很多民办高校依然存在不规范的办学行为,隐藏各种办学风险。政府对民办高校的监管也存在组织机构不健全,评价机制不完善,联合执法不严格等问题。因此,完善政府监管民办高校的机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非常重要的任务。

     

        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制定与实施,政府建立和完善民办高校监管机制已经成为推动民办高校快速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和重要保障。这是民办高校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国家依法治理高等教育的需要。对民办高校而言,在分类管理和分类发展的时代,在高等教育多元化发展的现实中,依法办学、规范管理、提质增效、服务师生、打造特色,也是开创具有中国特色的民办高等教育的必由之路。

     

    完善监管促进办学规范化

     

        政府监管民办高校要逐步走向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最终建立政府有限监管、民办高校自主发展的工作新机制。

     

        一是明确政府监管的重点内容。首先,强化对民办高校的财务监管,重点监管是否设立学费专户,所有学费是否进入学费专户,特别要对包括VIE结构(可变利益实体,也被称为“协议控制”)在内的关联交易财务进行严格监管。二是强化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落实的监管。政府监管部门要重点监管是否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资产是否过户到学校名下。三是加强民办高校的招生规范管理。建立民办高校招生管理规程,依法依规开展招生管理工作,对违规招生实施一票否决。

     

        二是建立前置性办学风险干预制度。首先,研制民办高校风险防范指标体系,完善危机预警与干预办法,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将各种可能的消极因素克服在萌芽状态。其次,建立民办高校风险防范干预制度,政府要建立监管应急机制,一旦民办高校出现较大危机时,可以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工作,协同相关管理机构,组织各方力量保障学校平稳运行,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是健全政府协同监管工作机制。首先,设置专门的民办教育监管机构,保障政府监管工作顺利开展。建议教育部将民办教育处升格为民办教育管理司,代表国家统一拟定民办教育工作政策与规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均应建立民办教育管理处室。其次,健全协同监管机制,解决制约民办高校发展的问题。结合当前国家各职能部门支持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任务分工和部级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以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的民办教育协同管理机制。再次,建立联合执法机构,开展严格执法工作。成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的联合执法机构,把收费规范合规、校园风险防控、师生危急援助、决策机构重建、违法违规处置等作为该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对违规办学行为进行坚决惩处。

     

        四是开展第三方办学综合监测评价。首先,按照国家“管评办”分离原则,开展民办高校办学综合监测评价工作。研制民办高校办学综合监测评价工作标准,通过社会第三方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客观考量评价等级。其次,建立评价结果与政府扶持政策挂钩制度。根据政府扶持民办高校的有关政策,对于办学规范、特色突出的民办高校政府可授予“示范性民办高校”荣誉,给予专项奖励基金支持;对于办学不规范、师生不满意、社会声誉不好的民办高校下达限期整改任务书,在整改期管制学校招生计划、限额专业设置和禁止申报教学教改工程项目等处罚措施。

     

        五是建立学校信息公开制度。首先,建立民办高校办学信用电子档案。按照教育部2010年颁布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中高校通过学校网站等途径公开学校的重要信息要求,政府牵头建立民办高校社会信息公开网,主动通过官方平台向社会发布民办高校的办学许可和诚信办学电子档案,根据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的发放与定期审核办法,将民办高校的举办者情况、办学条件等审批信息公布于众,把委托社会第三方组织的监测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其次,向社会公开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信息。学校每年要提交教学质量和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监管部门向社会发布综合监测评价质量报告的同时,要主动向社会公开年度民办高校办学大数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阳光政策下促进民办高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刘亮军,系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博士生、郑州科技学院教务处处长、副教授;王一涛,系苏州大学教育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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