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汇】
最近看到一篇文章说:“高收入群体纷纷逃离公办学校。”另有人说,现在的教育是“国退民进”。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家中长期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中第十四章第四十三条中写道:“大力支持民办教育。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毫无疑问,民办教育应该健康地发展,但是当前部分地区出现的这种民办学校挤压公办学校的局面值得关注。由于民办学校收费较高,只有经济条件比较富裕的家庭才能送孩子上民办学校;同时许多民办学校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可以提前招生、跨区招生,把优秀的学生招录进去,公立学校因而招不到优秀学生,教育质量有所下降,于是出现了新的教育不公平,引起了许多家长的不满和社会人士的忧虑。这个问题亟待解决。
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教育为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作出了一定贡献。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有特定的背景。新中国成立以后,在计划经济时代,学校教育都是由国家举办。改革开放之初,民办学校因国家教育投入不足而兴起。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批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促进了教育的发展,同时国家也鼓励民间资本办学。为了支持民办教育,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2002年全国人大制定了《民办教育促进法》。改革开放40年多来,民办教育有了较大的发展,但发展过程中良莠不齐。许多民办学校举办者都是抱着发展祖国的教育事业和教育改革的初衷,利用民办学校灵活的体制,力图把学校办成优质教育。但也有一些投资者把办学作为一种投资,注重经济的收益,缺乏对学校教育工作的精心安排。因此,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对《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修订,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修订后的法律规定民办学校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非营利性学校可以享受公办学校同等的待遇。
民办教育发展到今天,性质逐渐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补充公办学校的不足,转变为选择性教育,满足不同家庭和学生的需要。因此,本世纪以来,民办教育又兴起了新的高潮。这是适应了时代的要求,促进了我国教育多元化发展。有些民办学校确实办得很有特色、质量较高,许多家长选择优质的民办学校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对教育有不同的需求。民办学校可以满足不同需求,提供差异化选择的教育形式。所以《规划纲要》中指出:“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但是我认为,这种选择性教育主要应在高中以上的教育阶段,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还是主要以打好基础为主。
近几年来,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国家加大了教育投入,公办学校的条件有了极大的改善,进一步推进了教育均衡发展。同时公办学校中本来就有一批历史悠久,有良好的传统的学校。促进教育公平,并不是把优质学校拉平,而是要把它办得更好,来带动其他学校。因此,各地政府应该首先把公办学校办好。
支持民办教育,主要是对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同时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受教育者同等法律地位”。这是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最大的支持。其中优惠政策,主要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用地和税收方面的优惠;在校长、教师选聘、学校管理和工资待遇等方面有自主权。法律并没有规定考试招生的优惠政策。但是近年来,一些民办学校不是着眼于办出特色,提高教育质量,而是利用地方的特殊政策,以抢夺优质生源为目标,提前招生、跨区招生。这就背离了国家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初衷。据有些地方反映,有些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并不好,不如当地的公办学校,但主要靠提前招生、跨区招生抢占了优质生源,从而导致条件很好的公办学校招不到优秀学生,学校因而萎缩,造成公办教育资源严重浪费。这种现状不正常。
因此,对民办教育的优惠政策应该调整。国家应该促进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共同发展,一视同仁。在义务教育阶段,要赋予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同等的权利与义务。因此,重新考虑对民办学校的政策引导,不宜给予民办学校提前招生、跨区招生的特权,扼制抢生源的现象。同时要加强对公办学校的领导,提高教育质量。
教育质量是学校发展的根本,民办学校应该把提高质量作为生命线,充分利用民间办学的特殊的灵活机制,以办出特色、提高教育质量来吸引生源,根据学校的特色,适当吸收有特长的学生,从而健康有序地发展。
(作者:顾明远,系北京师范大学资深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