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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9年03月31日 星期日

    以法治指数助推法治中国建设

    作者:曹文泽 《光明日报》( 2019年03月31日 07版)

        【法律视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呈现蹄疾步稳、加速推进的态势,社会主义法治迈向良法善治新境界。与此同时,实现法治中国的理想目标在实践中仍面临一些瓶颈和问题亟待解决:一是法治基础比较薄弱。由于法治建设起步晚,同时受制于利益纠葛、保守思想等因素,法治的社会基础还较为单薄。二是地区间法治发展不均衡。巨大的地区差异造成了法治建设的不均衡,一些中西部地区法治建设依然面临诸多困难。

        从上述瓶颈和问题出发,科学衡量和精确把握全国各地的法治建设状况,进一步促进法治中国的均衡发展,才能更好地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为此,在前期研究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应当把“法治指数”的综合研发提上日程,并将其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突破口和着力点。简而言之,就是要通过法治指数的研发和应用,以描述、把握各地法治建设的成绩和问题,进而在纵向、横向、国内外的综合比较中采取更为精准的举措和手段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促进全面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

        对于现代国家治理而言,指数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工具。指数就是探测器和指挥棒,法治指数对法治中国建设的推进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可以精准测量各地的法治现况。法治指数运用在法治现状的“体检”中,可以精确把握中国法治建设发达和薄弱的地区,并进一步发现发达地区的领先点、薄弱地区的落后点,为全面把握地方法治现状提供有效途径。

        二是可以通过法治指数测评促进各地的法治建设。在精准测量不同城市和地区法治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法治指数以评促建的作用,为法治建设的精准发力找到切入点、撬动点和关键点。同时通过设置相应的奖惩机制,对于在法治指标上取得重要进步的地方进行奖励,对于退步或落后的地方进行批评和重点督促,并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帮扶和提升,从而推动全国各地法治的综合平衡。

        三是可以在法治指数建设过程中进一步总结和升华中国法治建设经验。当前国际上的法治测量标准主要是由西方发达国家定义的,而中国主导的法治指标体系还付之阙如。因此,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指数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同时,基于法治指数的经验总结和指标体系,对未来中国的法治理论和实践有着巨大的推进作用,必能有效提升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制度性话语权。

        基于当前国内外法治指数的现况,研发我国新的法治指数势在必行。从国内来看,法治指数的研究起步较晚,相关部门曾起草了有关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指导意见,一些省、市政府出台了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的法治指数,如余杭法治指数等。这些法治指数的研制出台极大地推动了依法治国的实践,但依然存在标准不一、测度模式多样、公信力不强、迁移操作性较差、测量效果不佳等问题。

        虽然目前国内已有一些团队致力于进一步推动法治指数的研发,但尚缺乏合理的战略定位和有力的政策支持。伴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入,迫切需要相关部门重新整合力量,研发更为综合、全面和科学的法治指数。值得注意的是,该指数的研发一方面需要克服西方的意识形态偏见和国际话语霸权,另一方面也需要超越目前国内存在的地方性法治指数的局限性。着眼未来,新的法治指数的研发应该遵循如下原则:

        一是注重国内经验和国际经验的平衡。法治指数的首要任务是对法治进行合理的定义,既要包括中国法治特色的内容也要兼顾国际社会的通约性。对于国际社会在长期研究和实践中已经成熟的法治理念,可以适当参考和借鉴;同时,更要根据国内的法治实践状况,将国内的法治成果进一步体系化、理论化。选择兼顾国内与国际平衡的研发路径,就是要在促进中国法治水平提升的大前提下,将这套指标体系与国际更好地并轨,便于与国际同行交流研讨,进而对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法治建设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是注重客观数据和主观数据的平衡。客观数据是用统计学方法测量出来的“硬”数据;主观数据则是用问卷调查、个别访谈等方法,基于对少数代表性样本的主观判断测量出的数据。客观数据的优点是客观性强,缺点是难以对实时的状态变化作出及时反映,而且无法测量人们的心理状态。主观数据能够很好地反映人们的心理状态,但数据的代表性和客观性则存在问题。法治指数既要反映出法治建设的客观状况,也要反映出人们对法治建设的认知现况,法治指数的研发必须综合平衡两类数据,以使指标设置更臻全面,更趋完善。

        三是注重大数据与小数据的平衡。指数研发的基础是各类相关数据的搜集与整合。囿于社会发展和技术工具的局限,传统的统计方法主要是使用抽样和小样本分析得出的小数据。近些年,随着大规模传感器和超强运算能力计算机的产生,对人类社会的各项数据采集能力显著增强,大数据方法也越来越被广泛运用。因此,在研发法治指数的过程中,应当积极运用大数据的科学方法获取总体性数据,也要兼顾具体领域指标和小样本分析得来的小数据,使得大数据和小数据优势互补,得出更为科学的测评结果,同时也推动大数据等科技创新成果同法治建设深度融合。

        总而言之,当前应当做好法治指数的研发,在指标体系、测量方法和理论研究等方面协调推进,从而加强对中国不同城市、地区和省份的法治建设状况的全面、动态的把握。以法治指数作为破题点,进而推出更为精准的法治化举措,在更高点位上推动全面依法治国,以此将法治中国建设落细落实。

        (作者:曹文泽,系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常务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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