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体会】
改革开放是中华民族发展史上一次伟大革命,这个伟大革命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飞跃。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指出,40年来,“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益健全,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和法治保障更加有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可以说,改革开放的40年,既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40年,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不断发展、取得辉煌成就的40年。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改革呈现全面发力、多点突破、蹄疾步稳、纵深推进的局面。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必须坚持法治与改革同步推进,推动改革开放走得更稳、走得更远。
1、改革与法治相辅相成的四十年
40年来,中国法治与改革始终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共同发展。40年中国法治的建设、发展史,就是一部用法治引领、确认、规范、促进和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法治史。没有改革开放的原动力和内在需求,就不可能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成功实践;同样,没有法治和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也难以取得真正成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深刻总结历史教训,将民主法治建设提到崭新的高度,在新中国法治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1980年9月,全国人大成立以叶剑英为主任委员的宪法修改委员会,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这部宪法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深刻吸取了十年“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是对“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八二宪法”是新中国宪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为新时期法治建设的大厦立起了支柱,对新时期法治建设起到了极大的推动和保障作用。“八二宪法”颁布实施后,经过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2018年五次修改,实现了宪法随着改革发展的推进而不断完善发展。
40年来,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和深入推进,中国法治建设走过了40年光辉历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宪法引领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取得显著成就。立法机关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立法质量不断提高,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和发展。行政机关坚持依宪施政,推进依法行政和行政体制改革,法治政府建设展现出前所未有的“加速度”;司法机关依宪依法深化司法改革,做成了许多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但没有做成的改革,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宪法和法治权威在全社会逐步树立,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尊法守法逐渐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
2、坚持用法治凝聚改革共识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全面改革,应当用法治凝聚改革最大共识。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要“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这既是对深化改革开放、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的新要求,也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新征程上,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新要求。
改革开放是实现国家强盛、民族复兴和人民幸福的必由之路,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全国人民的最大共识之一。目前,改革步入“深水区”,改革面临的问题之多、困难之大、矛盾之复杂,前所未有。如何深化改革,尤其是深化重要领域、难点环节、重大利益调整等方面的体制改革,既是对执政党的领导能力、执政能力、治国理政能力的严峻挑战,也是对中华民族的政治勇气、政治智慧的重大考验。这就需要我们以法治最大限度地凝聚改革的思想共识、价值共识、制度共识和行为共识,通过法治程序去凝聚全社会、全民族的改革共识,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有力的法治保障。
3、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尽快上升为法律。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要加快推动和协调,不能久拖不决。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既不允许随意突破法律红线,也不允许简单以现行法律没有依据为由迟滞改革。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这为我们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提供了基本遵循。当前,我们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衔接”,坚持在现行宪法和法律框架内进行改革,充分利用宪法和法律预留的改革空间和制度条件,大胆探索,勇于创新。
一是当个别改革决策或措施与法律的冲突不可避免时,要尽快启动修法或者释法程序,及时消弭改革与法律的冲突。
二是在具体执法、司法和守法过程中发现某项改革措施与法律相冲突,有关主体应当根据立法法等法律的规定,及时将冲突的问题和相关建议上报有权机关依法加以解决。
三是在改革与法律冲突的具体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之前,执法、司法和守法的主体是否应当继续实施有关法律?一般来讲,不允许改革突破法律,必须坚守法治原则,认真实施有关法律;但如果法律规定无法及时修改,可以由有权机关作出在一定地区和一定时间内暂不实施该法律的有关决定。
四是根据“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法治原则,对于那些打着改革的旗号故意规避甚至破坏法治的行为,对于那些无视“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原则且严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所谓改革行为,对于那些借改革之名行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之实的违法改革行为,应当坚决制止和纠正,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4、在历史新起点上把握改革与法治的关系
改革与法治的关系问题,一直是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和学界关注的重点问题。在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相对于“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改革与法治都是手段、方法、举措和过程,两者的价值特征、本质属性和目的追求都是一致的,没有根本的内在矛盾和冲突。
如果说在改革开放的前期甚至中期,由于国家的许多法律尚未制定出来,无法可依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主要矛盾,那么,经过40年的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我们已经具备了把各项改革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推进的社会条件和法治基础。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时代背景下,坚持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既是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改革观,又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深化改革的改革观,也是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关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作者:李林 翟国强,均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