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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9年01月02日 星期三

    不再“罚酒三杯”,无良企业当心倾家荡产

    作者:钟超 《光明日报》( 2019年01月02日 16版)

        【光明时评】    

        食品、药品等领域的消费安全问题,牵动着社会的敏感神经,也是市场监管的重点。据媒体报道,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张茅日前在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上透露,将建立违法严惩制度,对故意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处以巨额罚款,强化刑事责任追究。同时建立巨额赔偿制度,在涉及群众生命健康领域,加大对消费者的直接赔偿力度。

        作为市场监管的行政主官,张茅的讲话释放了强化市场监管的鲜明信号,其中之一就是再提建立巨额赔偿制度。事实上,早在去年11月召开的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一带一路”生态农业与食品安全论坛上,张茅就曾表示要借鉴处理“长春长生疫苗事件”的教训,在一些制度机制上进行改革创新,特别是建立巨额赔偿制度。而在更早些时候,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也曾在不同场合表态要“对制售假冒伪劣探索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

        从探索到建立,措辞的微妙变化反映了巨额赔偿制度的建立条件已经成熟。长期以来,我国消费者在遇到消费安全问题时往往维权乏力,一方面因为维权成本高,另一方面,即便维权成功,所获得的赔偿金额也得不偿失。因为无论是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三倍赔偿”,还是按照《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消费者所能得到的赔偿都非常有限。在此情形下,很难激励理性消费者奋起维权。

        更糟糕的后果还在于,较低赔偿金对不法企业起不到惩罚警示作用。从“三倍赔偿”到“十倍赔偿”,如果置于食品药品等单次消费金额较低的领域,很可能也就几百元或几千元的金额。这种“罚酒三杯”式的赔偿,与其看作是对消费者的补偿,不如理解为涉事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风险成本。查不到则拍手称快,万一被查到也可痛快认罚。有些企业交完罚款又继续通过非法添加、制假售假、虚假宣传等非法活动牟利。

        惩罚性赔偿制度为规范企业经营活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也在不断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最典型的莫过于上文提到的“长春长生疫苗案件”。在这起举国震惊的案件中,国务院专门派出事故调查组,最后对涉事公司处以罚没款共计91亿元,对涉案的高俊芳等18名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说,如此顶格的处罚,至少对疫苗乃至医药企业起到了以儆效尤的作用。这次处罚给所有企业都敲响了警钟:决不可触碰食药安全红线,否则必将付出极其沉重的代价。

        巨额罚款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建立巨额赔偿制度,就是要倒逼企业在市场化大潮中坚守底线,合法诚信经营。当前,在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变和消费结构转型升级的宏观形势下,老百姓对消费的安全更加关注,这对市场监管部门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建立巨额赔偿制度是一种制度创新,我们期待看到它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更好地满足群众对消费安全的合理要求与殷切期盼。

        (作者:钟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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