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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8年11月29日 星期四

    根除法治“痛点” 坚持“法之必行”

    作者:马怀德 《光明日报》( 2018年11月29日 15版)

        马怀德 本报记者 郭俊锋/摄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如果制定了法律,不实施或者是束之高阁,或者制定法律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制定再多的法律也无济于事。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的严格实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法律实施问题是依法治国的重点,也是难点问题。因为政府是执法的主体,所有的法律都要由政府机关来执行实施,如果法律无法很好地实施或实施不力,依法治国将无从谈起。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了法治政府的建设目标和具体任务,规划了法治政府建设的施工图,并推出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推动综合执法、解决执法难题。这些改革有一定的效果,但不明显。滥用职权和不作为两个问题在不同层面、不同领域都存在着,是法治的两个“痛点”。要解决这两个问题,我有几点想法。

        第一,要从执法程序上加以规范。只有健全的执法程序才能有效规范行政执法活动。目前有一些程序法,像行政处罚程序、许可程序、强制程序,但是程序法不完整不全面,很多重要的行政活动、执法活动是不归这三部法律管的,很多非类型化的行政活动缺少统一的程序法律约束。行政程序法是一个划定底线的规则,只要是行政公务行为,都需要一套程序标准来规范。从行政执法的角度讲,完善行政程序法迫在眉睫。

        第二,监察机关要适度介入行政执法的监督活动。有人说,监察法只对人,不对事。监察法规定“要以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作为监察对象”,而通过对监察对象的廉政监察,可以达到对他秉公用权、依法履职的监督效果。监察法实际上赋予了监察机关足够的法律空间,使之可以和其他部门配合,共同处理公职人员涉嫌违法职务犯罪的行为,进而达到对事情的监督。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监委的介入要适度,不能全面介入,不能深度介入,要在有举报报案、有问题线索的情况下去介入。现在为了防止不作为,我认为监察机关的适度介入是必要的,更何况几乎所有的违规审批案件、不作为案件、不履职案件背后多多少少都存在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嫌疑。

        第三,解决滥用公权力和公权不作为,根本上要从公职人员的观念和意识上加以解决。过去很多人认为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是违法,是不当的行为,但是很少有人说不作为、不履职、怠于履职是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实际上很多时候不履职,怠于履责,有时候比滥用职权、超越职权造成的危害后果还要大,所以必须要让执法人员意识到,超越、滥用职权是违法犯罪,不作为、怠于履职同样是违法犯罪。

        第四,政府要有一套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近几年,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研发了一套法治政府评估体系,连续六年对全国各地的市级政府包括职能部门进行执法内容的评估。我们发现,八个一级指标中得分最少的往往就是执法指标,执法现在是整个法治体系的短板。对此,我们希望对法治政府的评估能够拓展到所有政府部门,通过这种第三方评估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督促执法机关改进工作,解决执法者滥用职权和不作为的问题。

        (作者:马怀德,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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