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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8年09月15日 星期六

    海洋微塑料:亟待解决的全球性重大海洋环境问题

    作者:李道季 《光明日报》( 2018年09月15日 09版)

        巴厘岛海域发现的饮料瓶盖等塑料垃圾。光明图片/视觉中国

        在河北秦皇岛,志愿者服务队深入海底打捞“潜伏”多年的养殖残留垃圾。曹建雄摄/光明图片/视觉中国

        据初步估算,全球每年向海洋输出的塑料垃圾可达480万至1270万吨,其中直径小于5毫米的塑料颗粒被称为微塑料。从近岸河口区域到大洋,从赤道海域到南北极,从海洋的表层到大洋的超深渊带……近年来,微塑料在世界各地的海域被检出,地球海洋中已难以找到未被塑料污染的净土。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2014年、2016年、2017年连续在联合国环境大会上对海洋微塑料问题给予特别关注,2016年至2017年,微塑料污染连续被列入环境与生态科学研究领域的第一大科学问题;同时,世界各国也在纷纷呼吁采取行动消减海洋塑料垃圾污染。海洋微塑料污染已成为人类亟待应对解决的全球性重大海洋环境问题。

    面对威胁,各国开展积极行动

        众所周知,海洋塑料垃圾极难降解。这些陆源塑料垃圾在外界驱动作用下进入海洋环境,随洋流长距离输送,其中大型塑料垃圾会慢慢通过生物或物理作用碎片化,成为微塑料的一个重要来源。此外,粒径小于5毫米的人造工业产品,如牙膏、发胶、洁面乳和空气清新剂中的微粒等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也因难以过滤而进入水体,最终排入海洋成为微塑料。

        研究表明,微塑料能够被海洋生物摄食,阻塞其摄食辅助器官和消化道,造成物理伤害和毒理学效应。由于能从环境富集有机污染物及重金属的特性,微塑料还会带来复合化学污染。这些污染物在生物体内累积并随食物链传递,进而可能对人类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目前,虽然在野外环境中尚没有直接证据表明微塑料对生态系统造成了影响,对人类的健康风险也尚待证实,但其对海洋生物和人类的潜在风险显而易见。

        面对微塑料污染的严峻形势,2009年以来,美、英、韩等多个国家分别在海岸漂浮垃圾处理、化妆品中禁用塑料微珠等方面制订了相关法案和行动计划。2018年5月,欧盟提出“限塑令”方案,禁限一批日常塑料用品,明确提出减少塑料垃圾的排放。我国在海洋塑料垃圾应对方面也积极行动。原国家海洋局早在2007年就组织开展近岸海域海洋大型垃圾监测,并于近年开始进行海洋微塑料业务化监测试行。近几年,我国海洋微塑料研究进展较快,特别是科技部2016年启动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海洋微塑料监测和生态环境效应评估技术研究”项目,是全球较早的由国家投入巨资针对微塑料污染的科研项目。目前,我国海洋微塑料研究处于国际并跑水平。

        与此同时,我国还积极参与联合国及区域合作框架下的应对海洋塑料垃圾污染的国际合作和行动,并领导区域国际合作。尽管当下我国还没有为海洋塑料污染控制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但很早就有相关的立法涉及塑料垃圾问题。目前,我国正在推进有关应对塑料垃圾问题的修法和立法工作,并大力推进城乡垃圾分类和环境治理,这些举措都会大大减少未来我国的塑料垃圾量。

    科研待解,立法刻不容缓

        作为塑料生产与消费大国,海洋微塑料也广泛存在于我国的近海、河口和海洋生物体中。与近年来国外有关调查结果相比,我国海洋微塑料污染程度处于中等水平。尽管我国在海洋微塑料应对上进展迅速,但目前在科学和政策管理两个层面上仍存在一些不足。

        在科学研究方面,首先,作为新型海洋污染物,海洋微塑料尚缺乏统一监测、分析和评估的技术标准;其次,在海洋塑料垃圾测算上,全球和我国入海塑料垃圾和微塑料实际通量尚不完全清楚;再次,环境浓度水平下微塑料的毒性效应及其机理尚未弄清楚。此外,作为全球性的环境问题,海洋微塑料污染缺乏规模性研究和全球性联合研究;同时,目前全球在海洋塑料垃圾治理和回收方面缺乏技术,相关公司大规模进行海洋塑料垃圾治理难度极大,且技术模式尚待事实验证。我国也缺乏陆源及海洋中塑料垃圾和微塑料的收集及清除技术研发。

        在政策法规和行政管理方面,首先,在《斯德哥尔摩公约》、《巴塞尔公约》和《鹿特丹公约》等相关国际环境治理履约谈判中,海洋塑料垃圾和微塑料已成为热点问题。我国履约工作也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需要在国际环境外交谈判和履行国际环境公约中应对,将履约要求纳入国家相关规划,并积极应对未来相关国际法规制定方面的需求。其次,目前我国没有设立对塑料垃圾和微塑料污染管控的专门法律。现行立法存在的不足主要包括:相关规定过于抽象、实际执行难度高,相关管理部门的责任界定不够清晰;在法律中对经济手段的应用不足。再次,我国海洋垃圾问题除了由生态环境部统一监管之外,具体职能却分散在自然资源部等不同部门及其下属对应单位中,现行管理体制协调性不够,多头管理带来责任不清晰等问题。此外,我国尚缺乏针对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及沿海渔业活动产生塑料垃圾的有效管控。更值得关注的是,我国民众普遍对塑料污染的认知程度低,尤其是海洋塑料垃圾和微塑料污染方面的环境教育体系尚未健全。

    多措并举,加快污染应对步伐

        面对海洋微塑料污染这一全球性问题,我国正在采取措施积极应对。笔者建议,亟待从以下几个方面发力:

        一是研究制定与国际统一的微塑料观测、分析和鉴定方法,确定人类活动产生的塑料垃圾进入陆海交界的主要河流和河口系统后造成的污染来源、程度、类型和层次,调查塑料与关键海洋生物的相互作用,并开展环境浓度水平下微塑料的毒性效应及其机理研究,从而了解微塑料污染对海洋生物的影响。

        二是支持开展海洋塑料垃圾和微塑料研究专题的大洋(太平洋和印度洋等)科考航次,建立海洋塑料和微塑料源-汇的分析方法,改进对海洋塑料和微塑料的归趋和影响海洋生态系统的预测,最终指导和干预未来的污染减缓战略。

        三是研发污水处理过程中对微塑料的拦截和降解处理工艺技术,以及河流海洋环境中塑料垃圾的收集处理技术。考虑到河流输入量、巨大闲置回收产能及河流治理技术的应用与市场潜力,我国应重点关注河流塑料垃圾治理领域,在塑料治理技术体系上领跑世界水平。

        四是建议尽快启动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程序,对可能涉及海洋塑料垃圾和微塑料问题的法律法规条文进行修订和增补,使其针对海洋塑料垃圾和微塑料的管控更具体,责任更明确。同时,推动“河长制”“湖长制”与“湾长制”衔接,强化其塑料垃圾的管控职责,构建源-汇双截留的海洋塑料垃圾管控防治机制。

        五是建立完善的公共环境意识教育体系,唤起公众对海洋塑料污染的关注,激发公众的环保意识,进而改变消费行为,自觉养成垃圾分类、循环利用的习惯,这有助于从源头上解决塑料污染问题。

        (作者:李道季,系华东师范大学海洋塑料研究中心主任、河口海岸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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