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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8年07月31日 星期二

    家校合作要有边界意识

    作者:李兆良 《光明日报》( 2018年07月31日 13版)

        【思想汇】

        当前,家校合作的迫切性和重要价值已得到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但家校合作过程中却存在合作双方主体责任界限不清,职责不明,甚至越位、错位、越界等混乱现象,呈现出家庭教育依附或迎合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化,家庭教育功能弱化,甚至家庭教育功能丧失等问题。显然,这些问题与家校合作的边界意识模糊有着密切的关联,此种家校合作并不是我们想要的真正有效的家校合作,没有边界的家校合作也难以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

        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作为两种不同的教育形态,有着各自不同的教育职责、功能和价值,需要双方教育主体明晰并严格地遵循。作为合作共同体的双方,家校之间是一种互惠互利平等的合作伙伴关系。厘定家校之间的边界是为了更好地推进家校合作。在家校合作过程中,家庭和学校的责任有着不同的定位和侧重,二者之间不能彼此替代和越界。

        家校合作的目的和真正旨趣在于按照各自的内在要求和规则形成家校1+1>2的教育合力,在于更好地发挥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各自不同的教育功能,在于共同承担孩子健康、快乐、幸福成长的责任,在于促进孩子全面自由的发展。毋庸置疑,家庭和学校单一任何一方很难完成对孩子优秀的教育和培养,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需要家校密切合作,需要整合双方的教育优势形成合力共同来完成。

        事实表明,没有明确边界意识的家校合作,家校主体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会失去各自相对的自主性、自律性和独立性,会导致家校合作规则、秩序和责任的错位、越位和混乱,最终会导致家校合作流于形式,难以持久进行下去,也无法真正实现家校合作共同育人的目标。家校合作的边界意识要求家校合作的双方应自觉意识到各自的主体责任和“游戏规则”,不能越过各自一方的边界,去无知无畏地妄加干涉另一方的活动,去唯我独尊地充当另一方的“权威”和“话语霸权”。家校合作的边界意识有助于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主体双方在遵循各自规则的过程中,真正形成一种平等、尊重、配合、支持、信任、理解和互补的积极合作关系。

        当然,强调家校合作要有明确的边界意识和不能越界,并不意味着家校合作双方主体之间是“老死不相往来”的绝对隔绝或对立的关系,相反,家校合作双方主体之间可能而且必须进行有效的沟通与合作,但家校沟通与合作的前提条件正是家庭和学校对各自规则限度保持明确的意识,并自觉做到不越界、不错位,只有这样,家校合作才能真正取得我们预期想要达到的理想教育效果。

        笔者认为,家校合作的边界意识是一种科学的家校合作的理论意识,它强调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要划界但不越界,它是一种当代的大教育观,能够以一种更为恰当的科学方式,使真正长期有效的家校沟通和家校合作成为可能,有助于家校双方共同完成立德树人的教育目标,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

        (作者:李兆良,系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心理学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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