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科技园区和创新集群是区域实现科技创新与商业化、培育创新创业和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有效载体之一。目前,德国已有众多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和民间社会伙伴参与到形式多样的区域合作中,例如大学联盟、大学和非高校科研机构组成的研究联盟,以及吸纳企业和其他非学术主体的创新集群。科研机构和其他创新主体之间开展的区域合作以及区域合作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正受到欧盟各国的广泛关注。德国政府也通过各种资助政策和鼓励措施支持科研机构与其他创新主体结盟,更好地服务所在地区的发展。
为了更好地理解区域合作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开发区域创新集群的发展潜力,2018年1月,作为德国最重要的科学政策咨询机构之一的科学理事会发布了“科研机构之间开展区域合作建议”报告。报告强调,科研机构应将区域合作看作是提高机构自身业务能力,进一步强化、发展自身特点的机会;另一方面,科研机构有责任将自身视为地区的一部分,主动参与地区发展,为改善地区生活条件、提升地区吸引力与竞争力产生积极影响。科学理事会从研究、教学、转化、科研基础设施等维度为强化科研机构间区域合作提出建议:
——研究。参与合作的机构应将研究内容作为首要考虑因素,将地区的地理、社会和经济结构作为研究共同点。合作研究目标应对参与的科研人员具有高度激励作用,使科研人员之间能建立更紧密的个人连接。区域合作体系应支持已有合作研究。这一建议启示我们,在区域层面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要重视通过切实的、有内在需求的合作研究为牵引,充分调动“产学研合作”参与机构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教学。参与合作的机构应确保学生可参加地区内所有相关课程并予以承认。通过协调与分工,减少学生在不同地点上课的时间花费并避免专业课程的重复设置。设计和实施教学课程时应考虑地区环境。大学应与其他主体,例如地区企业、商会、协会合作,提高学术教育和职业教育之间的渗透。这一建议启示我们,在区域层面推进“科教融合”“产教融合”,要重视统筹学术教育、职业教育与区域发展布局,确保学生能够接受到最新的、与区域“创新创业实践”和“社会需求”紧密结合的专业教育,为学生提供多样化成长路径。
——转化。科研机构应制定与合作类型和使命相符的转化战略。利用空间上的邻近与非学术主体建立信任关系,加强研究成果向社会的转移。科研机构应支持有兴趣创业的人员与地方主管部门、金融机构、顾问和企业建立联系。这一建议启示我们,在区域层面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要重视促进科技创新供给侧和产业发展需求侧结构要素全方位融合,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构建投资和创新深度融合的区域创新生态。
——科研基础设施。在基础设施的购置和运行方面开展合作,使科研机构获得仅凭自身而无法实现的基础设施,有助于避免结构重复,为个人之间的互动合作提供平台,同时有利于巩固制度化合作。运行基础设施也应作为青年科学家的职业选择。这一建议启示我们,在区域层面建设“科研基础设施”,要重视各类平台设施的开放共享和制度化合作,依托基础设施运行培养使用青年科技人才和实验技术人才。
——其他领域。参与合作的机构应利用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合作,特别是在大楼管理、学生服务设施、图书馆、大学计算中心和消费品采购方面,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在人力资源开发方面,建议科研机构与移民局和地区企业合作,共同组织“欢迎中心”或开发有吸引力的双重职业生涯路径。这一建议启示我们,在区域层面建设“公共交流空间”,要重视专业科技服务和公共科技服务的高质量供给。
为使德国科研机构和科研体系能更好地利用区域合作带来的优势,科学理事会向负责组织区域合作的主体(政府和科研机构管理层)建议了具体的推进策略:
——潜力分析。科研机构在合作初期应通过有说服力的潜力分析来寻找适当的合作主体。潜力分析应在机构的战略背景下进行,权衡彼此的得失,分析内容应涉及个人层面的现有合作、潜在合作伙伴概况和值得深入合作的领域。
——合作协议。合作机构应就合作的关键问题达成具有约束力的协议,主要涉及合作目标、各机构责任、共同取得的经济或与声誉相关的利润归属,特别是在知识产权和商业保护权方面。共同使用或相互提供基础设施应有相应协议。
——评估成果。通过在合作初期确定合作的成功标准或通过第三方对合作成效和发展潜力进行定期评估。通常区域合作的优点在一段较长时间之后才显现,因此不应对在短期内提高成效抱有过高期望。
——政策支持。政府应通过竞争性手段激励科研机构开展区域合作,尝试新合作形式。除科技部门外,对区域合作同样负有责任的政府部门,例如经济部门、卫生部门、社会部门应协调各自政策,以统一的连贯性政策简化科研机构之间的合作。为合作成员创建对话机会,确定共同利益。
总之,深化区域合作是促进地区创新发展、缩小大学和科研机构之间距离的重要途径之一。近年来德国政府通过“精英大学计划”“研究与创新公约”“创新高校”等资助措施使德国科研机构之间开展的区域合作得以显著发展。我国也在加强区域创新布局,可从政府和科研机构管理层面借鉴德国经验,促进区域合作。科研机构作为区域合作重要主体,在利用地区发展机遇的同时,可更多地通过区域合作来履行促进区域创新的责任,更好地满足区域发展的需求。
(作者:葛春雷系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助理研究员,万劲波系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