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我国将迎来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为了确保这次经济大体检的顺利开展,使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7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草案)》。在10日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就《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修改有关工作介绍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严控数据质量
迄今为止,我国已先后于2004年、2008年、2013年进行过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为了全面调查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的最新状况,我国将在今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
“普查目的是全面调查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国家统计局副局长贾楠说。
“在前三次普查中,《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对于科学、有效地实施全国经济普查,保障经济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了重要作用。”她指出,“但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原条例有关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普查方法、普查机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的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情况变化,有必要修改完善。”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为适应新形势新情况,《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主要进行了三方面修改。”据贾楠介绍,一是完善有关经济普查行业范围的规定。将原条例第十条修改为“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为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所涵盖的行业,具体行业分类依照以国家标准形式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二是适当调整有关经济普查方法的规定。修改后的条例适当扩大了采用抽样调查方法的对象范围,规定对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等也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同时,为进一步减轻经济普查对象负担,降低经济普查成本,还增加规定经济普查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的款项。
三是修改有关经济普查机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的规定。实际中,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审核和上报等已由填报纸质经济普查表并逐级审核上报的传统方式,转变为使用电子设备现场采集数据、企业联网直报等新的数据处理方式。为此,将原条例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按照清查形成的单位名录,做好经济普查数据的采集、审核和上报等工作”,并不再规定经济普查机构应当“逐级”上报普查数据。
严防资料泄露
很多普查对象关心,普查获取的资料会不会被泄露,有关部门是否会依据普查资料对其进行处罚?
“这次修订普查条例进一步强调和完善了经济普查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对获得普查数据保密的义务。”国家统计局普查中心副主任蔺涛介绍,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明确,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包括个人信息都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同时,修订后的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能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也规定,涉及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资料应当严格管理,并且要明确限定用途。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经济普查中获取的普查对象资料不能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不能作为其他单位对这些单位进行处罚的依据,所以也请普查对象放心,我们会严格按照规定做到。”蔺涛明确表示。
严惩统计造假
数据质量是经济普查的生命线。如何确保普查数据的真实准确?
“对于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国家统计局态度是非常坚决的,坚决予以查处,而且现在对于责任追究力度也越来越大。”国家统计局执法监督局局长徐晓海在回答提问时指出,关于在今后统计工作特别是经济普查中怎样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在《统计法实施条例》里,包括经济普查条例对此都作出了非常严格的规定。
徐晓海介绍,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员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统计局成立了执法监督局,重点就是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近几年来的执法力度越来越大,全国人大也公布了去年查处的72个案子,这种态势会越来越强。”徐晓海指出。
(本报记者 邱玥 张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