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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8年07月05日 星期四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 时建中:

    数据交易须先确权

    作者: 《光明日报》( 2018年07月05日 11版)

        【学者纵论大数据】

        数据确权是数据交易制度性的根基,数据产权转让的前提是要明确权利到底属于谁,权利不清晰就无法转让。在数据确权过程中,面临的主要挑战是隐私保护问题,对此,有必要区分隐私和隐私数据。需要注意的是,隐私数据的开放不等同于披露当事人的隐私,如何在开放隐私数据的同时保护个人隐私,需要认真思考。

        同时,隐私的再分类与隐私数据的保护与开放等级划分至关重要。在法律上要对隐私进行细分,针对不同的隐私建立不同的搜集、开放、交流程序,针对不同的隐私数据建立不同的保护等级。隐私数据的再分类和开放,核心是设定隐私的统一程序,以及不同隐私数据的开放范围。

        在数据交易时需要遵守以下规则:第一,搜集隐私信息必须经过隐私权人的同意。第二,无论是隐私还是隐私数据的开放,无论这种开放是有偿还是无偿的,开放者负有同等的保密保护义务。第三,隐私和隐私数据的法律,应该与风险的控制能力相互统一,风险控制能力越高的,应该承担的责任就越大;获利能力越高的,承担的责任越大。第四,要并入刑事责任,并且创新具体的责任来保护、规范隐私数据的开放。第五,构建法律责任和相应法律制度时,需把法律规划和大数据技术要求统一起来。

        (张胜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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