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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8年07月04日 星期三

    为“一带一路”夯实法治之基

    ——来自“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国际论坛的声音

    作者:本报记者 张斐晔 《光明日报》( 2018年07月04日 12版)

        7月2日,“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国际论坛在北京开幕。来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和相关国际组织代表,围绕“一带一路”理念与国际法治等议题展开务实探讨。  光明图片/视觉中国

        【“一带一路”进行时】

        “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国际论坛7月2日至3日在北京举行,“一带一路”参与国政府官员、国际组织代表、国内外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代表共350余人与会。在两天的论坛中,与会嘉宾围绕“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展开了热烈而富有建设性的讨论,一致认为法治合作是“一带一路”的重要内容,可预期的法律基础将成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强有力保障。

        此次论坛由中国外交部和中国法学会联合举办。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部长王毅出席论坛并致辞,他表示,规则法治既是“一带一路”倡议走向世界的通行证,也是应对风险挑战的安全阀。

        作为会议重要成果,论坛发表了《“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国际论坛共同主席声明》。声明表示,要在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基础上开展法治合作,为“一带一路”建设夯实法治之基;要遵守和完善有关国际规则体系,推进贸易、投资、金融、税收、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各领域的法律协调与合作,为“一带一路”构建稳定、公正、透明、非歧视的规则和制度框架;要积极预防和妥善解决贸易、投资等有关争端,包括利用现有争端解决机制和探索建立新机制,为“一带一路”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要深化“一带一路”法治交流,推进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法律教育和法律服务等领域合作,加强法律信息和实践交流机制建设,促进法治能力建设和人才培养。

    法律与规则:“一带一路”建设的坚实基础

        “‘一带一路’参与国家法律制度各不相同,法律文化传统差异很大,法治发展的水平也参差不齐,建设过程中必然涉及诸多法律问题。”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乐泉在致辞中简明扼要指出了“一带一路”法治合作的现实背景。他表示,让“一带一路”在法治化道路上健康有序推进,对于实现共同发展和互利共赢具有重要的意义。

        亚洲和平和解理事会主席、泰国前副总理素拉杰·沙田泰以一个很小的法律合作问题引出法治合作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重要性。“如果两个国家之间的驾照不能互认,那么这两个国家的车辆将不能方便地互相进出,从而妨碍互联互通。”他认为,诸如此类问题正是“一带一路”倡议中的“软联通”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果仅有基础设施这样的“硬联通”,而缺乏法治合作等“软联通”,那么“硬联通”的实施就会事倍功半。

        “‘一带一路’倡议具有极大的潜力,可以促进几十亿人民的合作,将极大促进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国际发展法律组织总干事艾琳·汗认为,要发挥“一带一路”的潜力,法治是重要一环。艾琳强调,“一带一路”通过加强国内、国际法治的衔接,可以更好地实施“一带一路”项目。同时,法律和政策的对话沟通能够加强沿线国家之间的协调,促进建立更加公平的多边合作机制,“真正让发展中国家发出更大的声音,建立起更加公平的贸易投资规则以及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共商共建:法治合作的原则与抓手

        “开展如此大规模的事业是前所未有的,必须建设完善的制度,回应不同国家的需求。”联合国副秘书长刘振民在讲话中表示,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一带一路”,必须要清楚不同区域和国家有不同的情况,比如在法律制度和法律框架方面,就有普通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等,甚至有些国家的法律尺度也相对较弱。“一带一路”倡议可以是一个很好的机会,来进一步融合不同的法律制度,但同时也对法治合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在尊重国际法原则的基础上循序渐进,携手共建。

        “司法和法律方面的交流合作有助于我们建立共同的法律框架和规范原则。这对于建立基础设施、贸易、投资以及争议解决方面的规则十分重要。”巴基斯坦驻华大使马苏德·哈立德建议,应当确保所有各方在法治合作中的充分参与,在多边主义的前提下进行合作。“法治合作不等于法律统一,而是要共同找到创新性的解决办法,建立一个良好的法律框架,推进‘一带一路’倡议行稳致远。”

        行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是解决分歧、防范风险的必选项。对此,华东政法大学“一带一路”与法律外交研究院秘书长张皎提出了一个创造性的建议——构建以条约为基础的“一带一路”综合性争端解决机构。她认为,“一带一路”倡议的特殊性,使得未来有关的争端具有多重复杂性,而现有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碎片化使其无法覆盖一个争端所涉及的所有领域。不能有效解决争端,则不利于“一带一路”倡议的整体发展。此外,建立在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基础上的综合性争端解决机构将在解决争议之外,具有推广丝路精神、促进沿线国家广泛合作的重要使命。

        “东盟的发展与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有共同的愿景,而法治合作是我们各方长远发展的根基所在。”东盟法律协会主席阿维利诺。克鲁兹在最后一项议题的讨论中总结道,建立一个长期的法治合作平台讨论彼此关心的法律问题,各国平等参与讨论,充分交换信息,将共同促进法治合作的协调统一,为“一带一路”的发展打造共同的法律框架。

        (本报北京7月3日电 本报记者 张斐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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