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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8年04月17日 星期二

    网络视听作品“二次创作”须依法依规

    作者:朱传欣 《光明日报》( 2018年04月17日 02版)

        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通过下发特急文件、约谈相关公司负责人等一系列举措,针对近期一些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播出不规范的问题进行处理,进一步净化网络环境,为广大网民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全媒体时代下,社会化媒体与互联网影视的融合愈发紧密深入,用户消费网络视听内容的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广大年轻网友早已不满足于被动地观看,也不局限在简单的点赞、评论或转发,而是热衷通过发弹幕、编段子、截取动图、制作表情包、剪辑短视频等方式进行针对网络影视作品的“二次创作”,并通过微信、微博、视频网站、短视频社区等渠道进行传播。可以说,“二次创作”已成为网络视听用户参与互动的主要方式。

        “二次创作”既满足了互联网用户的表达需求、社交需求,同时也帮助网络视听作品实现持续性、裂变式的传播效果。近年来,视频网站、社交平台、资讯媒体纷纷大力推广、扶持、孵化优质的用户自制内容,不断完善商业模式,使得通过兼职或全职方式从事网络视听内容“二次创作”的个人、机构呈现井喷式增长态势,社会资本不断涌入,行业产能迅速提升。当前,“二次创作”不再仅仅来自网友的自娱自乐,而是逐渐形成了一个机制化生产、产品化运营且具备一定市场规模的新兴产业。

        然而,在“二次创作”热浪袭来的同时,乱象也随之出现。由于“二次创作”的门槛较低,团队蜂拥而至,市场急剧扩容,出现了大量侵犯肖像权、著作权、名誉权的事件。例如未经当事人同意将其形象制成表情包并用于商业用途,或在未取得版权的情况下擅自对影视作品进行截取拼接制作短视频,引发多起法律纠纷。更有甚者,在“二次创作”的内容中丑化他人形象、矮化英雄人物、恶搞经典作品、伤害民族情感、颠覆历史传统,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种种低俗化表达和恶趣化传播的行为折射出创作者版权意识的淡薄、法律知识的缺失和价值取向的偏颇,这已成为这一新兴市场的普遍现象。

        对此,行业主管部门陆续出台相关政策、法规,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内容创作传播秩序,明确“不得擅自对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视听节目重新剪辑、重新配音、重配字幕”,针对非法抓取、剪拼改编、丑化恶搞的“二次创作”行为进行监管,从顶层推动国内网络版权市场的规范,营造自主创新的行业氛围。平台方开始着力加强对用户上传内容的版权审查,制作方也普遍谋求内容产品的转型升级。可以预见,未来留给违法违规“二次创作”内容的生存空间将越发狭小,盗版泛滥、随意侵权将得到遏制,大浪淘沙、优胜劣汰将成为行业必然。

        鉴于政策环境和产业环境的变化,“二次创作”市场将迎来重要拐点。对普通用户而言,在网络表达时应自觉做到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专业团队而言,在创作生产时应牢固树立版权意识,规避政策风险,破除无效供给;对平台而言,应从技术和理念维度加强网络内容的审核、分发机制建设;对监管方而言,应坚持用法治化手段,在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标准的同时落实和完善创新激励政策。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产业各方应当将遵循我国法律法规作为“二次创作”的前提,让自主创新成为驱动全产业链升级的核心力量,进一步激发正能量,建设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

        (作者:朱传欣,系中国传媒大学艺术学部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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