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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8年04月15日 星期日

    反家暴法:

    保护家庭和人权的良法利器

    作者:李明舜 《光明日报》( 2018年04月15日 07版)

        【光明说法】

        丈夫打妻子、家长打孩子,这曾经被视为理所当然和天经地义。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这部法律打通了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渠道,打破了法不入家门的传统禁锢,使家庭不再是法外之地。

        同时,以该法的出台为标志,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据,以反家庭暴力法为主体,包括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内的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这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家庭暴力是人性之恶、家庭之痛、社会之患、文明之殇,反家暴法深刻反映了立法者顺应时代潮流推动社会发展的先进理念,充分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反家暴法在婚姻家庭领域进一步弘扬和发展了先进性别文化,展现了我国保护家庭、保障人权的良好国际形象。

        反家暴法颁布实施后,许多地方和部门迅速行动,制定出台了贯彻落实反家暴法的具体办法,涉及强制报告、公安告诫、家暴庇护、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多项制度,使得反家暴法所确立的告诫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撤销监护资格等制度得以落地实施并发挥了现实的作用,成为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干预家庭暴力的有效手段,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惩戒效果非常显著。

        两年多来,我们可以明显地感觉到,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在改变,越来越多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拿起了反家暴法这件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然,家庭暴力作为由来已久的沉重问题,其解决不可能一蹴而就,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也面临诸多挑战,家暴案件举证难、调证难、认定难、送达难、执行难等问题依然存在。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从家庭暴力本身来看,其产生原因的具有复杂性(会掩盖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违法性),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身体、精神、性、经济控制等),施暴者和受害者关系具有多重性(不仅是暴力关系,还有抚养关系、依赖关系),进入公众视野具有困难性(隐蔽性),反家暴法的实施和反家庭暴力工作必然困难重重。

        另一方面,就反家暴法及其实施而言,也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例如,对适用范围包括主体范围和行为方式的规定还不够周延,使有些群体得不到有效保护;有些规定还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够,如“人身安全保护令”在适用过程中存在操作流程不够细致、裁判标准和尺度尚不统一、执行效果有待加强、与离婚诉讼中“家庭暴力”情形的认定衔接还不畅通等。加之一些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培训和宣传力度不够,观念的转变不到位,不了解家庭暴力的特点,对受害人的态度不够端正,缺乏积极保护受害人的责任感等问题,认识上的不到位甚至偏差,影响了反家暴工作的开展和法律实施效果。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对法律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不忘初心、对症下药,则是反家暴法有效实施的关键。

        不忘初心,就是反家暴法的实施不能背离其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每一个具体制度的理解和每一个措施的实施,都不能背离反家暴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理念。对症下药,就是要抓住和聚焦反家暴法确立的告诫、强制报告、撤销监护、人身安全保护令等重要制度,抓住和聚焦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这些最重要的实施主体,抓住和聚焦那些具有高度风险的重点家庭,抓住和聚焦家庭暴力关系中施暴者这个主要方面,抓住和聚焦处理具体家庭暴力案件的关键环节。同时,从这些重点和难点入手,彻底解决没有确立正确的反家庭暴力理念,没有对反家暴法的基本信仰,没有对反家暴法的规定进行整体的全面的理解,没有对实施反家庭暴力法抱有积极的坚决的态度等一系列问题。

        为此,要进一步细化反家暴法规定的强制报告制度、公安告诫制度、临时安置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重要制度,进一步加强法律适用上的指导,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大反家暴法的宣传和培训力度。鉴于反家暴法的执行主体责任在于公安、法院、民政、司法等相关部门,建议人民法院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作出进一步解释,并对反家暴法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争议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公安部门制定警察介入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宣传和业务培训;民政部门制定落实反家暴法的实施意见,指导相关机构和组织开展家庭暴力庇护工作,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司法行政部门制定落实反家暴法有关反家暴宣传教育、法律援助以及对施暴者的矫治等问题的指导意见。如此一来,才能让反家暴法这一保护家庭和人权的良法利器发挥出应有的威力。

        (作者:李明舜,系中华女子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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