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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8年04月15日 星期日

    向家暴说不 让法律撑腰

    作者:本报记者 王海磬 《光明日报》( 2018年04月15日 07版)

        弘扬反家暴理念,普及反家暴常识。图为江西省吉水县市民签名反家暴。光明图片/视觉中国

        儿童也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反家暴法明确,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新华社发

        【“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系列报道之一】

    编者按

        日前,全国妇联在北京发布第二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当前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中较为突出的家庭暴力、性侵未成年人、女性生育权、拐卖儿童、夫妻共同债务、离婚财产分割等热点难点问题。在这些案例中,各级妇联组织和司法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落地,守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既彰显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切实举措。即日起,本报将推出系列报道,从生活中的案例出发,探讨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长久之道。

        家庭暴力之于文明社会犹如恶瘤,严重影响家庭和睦、社会稳定。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并于2016年3月1日起实施。反家暴法的出台和实施,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彰显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体现了对家暴受害者的法治与人文关怀。

        日前,全国妇联发布“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其中两起案例涉及反家暴问题。这两起案例有何特点?对于推动反家暴法实施有哪些经验值得借鉴?面对千丝万缕、错综复杂的家庭关系,反家暴法又该如何更有效地落地?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1、离异12年后,她终于摆脱前夫施暴

        噩梦终于结束了!已离婚12年却饱受前夫折磨的赵女士,终于盼来了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得到了法律实实在在的保护。

        2004年,内蒙古的赵女士和前夫张某调解离婚后,带儿子来到呼和浩特打工。让赵女士万万没想到的是,前夫张某找到她的住处,强行入住、拒不搬出,开始了对赵女士长达12年的折磨。

        张某性情暴躁、嗜酒成性,在日常生活中稍有不满,就对赵女士拳打脚踢,数次将其殴打至昏迷。这12年里,赵女士曾多次报警,但公安机关都以家庭矛盾为由未予处理。饱受折磨的赵女士曾几度想结束自己的生命,但思及幼子,又狠不下心来。赵女士一步步陷入绝望。

        反家暴法的实施,意味着“法不入家门”的禁锢被打破,让家暴受害人求助有门。赵女士心中又燃起了希望,她决心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赵女士向内蒙古自治区妇联求助。自治区妇联了解赵女士的情况后,指派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为赵女士提供法律援助。

        据援助律师塔拉介绍,她们在对案件进行详细了解和取证后,确定赵女士存在遭受家庭暴力、有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便向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由于当时反家暴法刚刚出台,法院还没有普遍开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司法实践,所以这个案子从立案到作出裁定整个过程颇费周折。“法官认为,反家暴法适用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而赵女士与张某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不存在家庭关系,所以不准备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塔拉说。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日益多样化,同居现象也在增多。而社会上普遍认为同居关系不是家庭关系,同居期间发生的暴力,受害人不受法律保护。但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一些人虽然不是家庭成员,却有着类似家庭成员的密切关系,比如“前夫”离婚后继续纠缠,对前妻施暴。这种“非典型家庭成员”的施暴,比一般的家庭暴力案件办理难度更大。

        援助律师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37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认为,赵女士与前夫张某属于具有同居关系的前配偶,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完全合法。法官最终采纳了援助律师的意见,在72小时内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

        反家暴法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纳入调整范围。那么,家庭成员之外共同生活的人具体指哪类关系的人?根据法律释义,“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主要包括监护关系、扶养关系、寄养关系、同居关系。生活中,具有这种关系的成员之间发生暴力的情况也比较普遍,其特征与家庭暴力高度近似,还具有隐蔽性、反复性,导致取证难,并且更容易被认为是“私事”。

        全国妇联权益部兼职副部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曲相霏认为,这是一起具有同居关系的前配偶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这起案件作为内蒙古第一例非家庭成员关系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充分彰显了法律的新精神,有力破除了落后的旧观念,切实保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今后妥善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示范。

    2、两地妇联联动,破解精神暴力认定难题

        反家暴法实施后,公权力介入家务事有理有据,“法不入家门”的传统观念不断被打破,越来越多的家暴受害者走上维权之路。

        北京市妇联副主席常红岩介绍,反家暴法颁布实施以来,北京市各级妇联组织接到涉及家庭暴力的信访投诉在2016年有438件次,2017年404件次,分别占据全年信访总量的18.7%和15.7%,在7大类113个小项的分类中,均居第一位,且投诉主体97%以上为女性。据统计,截至2017年底,全国法院共发出2154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其中,北京法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45份,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起到了重要作用。

        当前,家暴案件受害人举证难问题比较普遍,尤其是精神暴力侵害更是存在举证难、认定难、处罚难的情况。一些法院在发放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对证据要求较高,特别是涉及精神暴力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发放还不多。

        张某与赵某是河北省某市人,二人于2008年结婚。2010年,张某、赵某二人到北京工作谋生。从2013年起,两人因感情不和、家庭暴力问题开始分居,之后赵某经常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进行言语威胁、恐吓,并多次对张某造成人身伤害。2015年12月,张某因不堪忍受家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家人劝说撤诉。赵某非但没有改过,反而变本加厉威胁张某人身安全,并多次持菜刀到张某工作处威胁张某离婚就杀死张某及其全家,给张某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张某曾两次报警,但问题都未得到根本解决。最终,张某选择向妇联组织寻求帮助。

        由于家暴发生地在北京,且张某在北京东城区居住多年,她须向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张魁明是河北省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全职公益律师,也是受害人张某的法律援助律师。在与东城法院沟通时,该院认为需要提交伤情鉴定等材料才能立案。张魁明重点说明本案的暴力行为主要是威胁和恐吓,属于精神暴力,反家暴法明确规定威胁、恐吓属于家庭暴力行为,希望法院予以考虑。法院经研究后同意立案。

        虽然立了案,但在取证的过程中却遇到了困难。张魁明介绍,本案中,张某曾两次报警。派出所的报警、出警记录是认定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但依据有关规定,个人是不能向公安机关调取证据的。因此,他向法院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法院到派出所调取报警、出警记录以及到张某工作单位调查核实情况。同时河北省妇联积极协调帮助张某,北京市妇联获悉后也积极与法院联系沟通。

        经河北省妇联、法援律师、北京市妇联的多方努力,张某最终在东城法院申请到人身安全保护令。

        中华女子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表示:“本案中法院起初认为需要提交伤情鉴定等材料才能立案,法援律师积极作为,说明本案的暴力行为主要是威胁和恐吓,法院经研究后立案,律师又提请法院调取赵某实施精神暴力的有关证据,有效地为受害人提供了帮助,让以威胁和恐吓实施家庭暴力者受到了法律的管束。”

        当前,由于我国流动人口的大幅增加,居住地与户籍地分离的情况较为普遍。李明舜表示,本案中,河北省妇联和北京市妇联协调联动,河北省妇联作为户籍地提供了妇女法律援助,北京市妇联作为居住地帮助协调法院立案管辖,实现了维权服务的跨地区衔接。李明舜指出,本案是反家暴法实施后首例跨省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于异地居住、遭受精神暴力的家暴受害者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3、反家暴,让法律更好落地

        根据全国妇联此前的一项调查,我国2.7亿个家庭中,有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侵害。多数家庭暴力受害人往往首选报警求助,但效果却不尽如人意。这两起案件办理过程中也暴露出基层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对反家暴法的理解和适用存在不到位的问题。

        从近年妇联处理的群众信访看,有当事人反映基层民警出警不及时,到现场不做记录或者只写“家庭纠纷”,基层派出所甚至不知道反家暴法有告诫制度的规定。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妇联提交相关提案,建议进一步规范妥善处置家庭暴力案件。全国妇联指出,反家暴法在实践中仍反映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部分基层民警仍然把家暴作为“家务事”,对依法处理家暴案件存在错误认识和畏难情绪,一些基层民警甚至公安局领导仍然以维护家庭稳定为由,不愿深入干预家暴案件。

        “反家庭暴力需要多部门合作,公安机关在多个重要环节负有法定职责,但当前法律中对相关部门的工作如何衔接缺少规定,导致在有关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申请庇护救助和伤情鉴定的一些个案中,出现法院、民政、公安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缺乏主动作为。”全国妇联在提案中表示。

        “反家庭暴力是一个系统工程,各部门需要联动协作,才能让法律更好地落地。”常红岩指出。据了解,北京市妇联与市检察院、市法院开展妇女维权司法保护机制建设,与民政部门合作在全市推动建立家庭暴力救助中心,实施妇女法律援助项目,联合妇女法律援助与研究社会组织为妇女群众提供法律援助,从源头上预防家庭暴力,不断提高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实效。

        塔拉律师认为,当前应探索建立家庭暴力的社会报告制度,鼓励并引导亲朋好友、邻居同事等更多的社会成员,加入到预防制止家庭暴力工作行列中来,让家暴的悲剧不再重演。同时,家暴庇护、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等多方面的社会服务也应跟进建设。

        “中外反家暴实践证明,警察在反家暴工作中如何作为,对于能否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具有决定性作用。”全国妇联在提案中建议,尽快研究制定反家暴法有关实施细则或意见,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案件接警、出警、取证、适用告诫制度、给予行政处罚、协助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受害人协助安置等一系列规程。

        须要指出的是,家庭暴力不是仅靠法律就能完全解决的,反对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采访中,多位人士表示,在家庭生活中,以法治暴只是“企稳托底”的第一步,弘扬良好家风、倡导科学家教、建设和谐文明家庭,才能让家真正成为心灵的港湾和社会的良性细胞。

        (本报记者 王海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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