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2日,有关专家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意见》的出台,将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有利于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从过去数量型增长模式向质量型增长模式转变。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面临诸多挑战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年底,全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人数已经达到51255万人。去年年底,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总人数已经增加到15598万人,月人均养老金125元。
“在这125元中,由各级财政支付的基础养老金113元,其中由中央财政支付的养老金人均达到70元;基础养老金水平比试点初期增长超过一倍,占城乡居民人均养老金的90%以上。”在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院长金维刚看来,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于努力改善民生、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方面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但就目前而言,月人均领取养老金为125元,还不能满足城乡居民对基本养老金的需求。”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杨燕绥指出,“究其原因,除了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时间不长等原因外,主要是基本养老金调整增长机制不健全,个人缴费激励不足。”
杨燕绥进一步解释道:“一方面,中央政府负责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缺乏正常增长机制,截至2017年年底,仅在2014年调整过一次;地方政府在基础养老金方面的责任缺乏约束性;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缺乏协调性。而另一方面,个人账户激励性不足,积累的基金缺乏有效的保值增值措施。因此,个人大多选择较低档次缴费,早积累、长期缴费意识不强,在目前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中,个人账户养老金占比较低。”
五大措施为制度长效发展夯实基础
在这样的背景下,《意见》推动进一步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缴费补贴调整和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等五项举措落地。“这意味着中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将进入完善运行机制的发展阶段。”金维刚说。
在完善待遇确定机制方面,强调中央政府将根据全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65岁及以上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应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进一步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
在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方面,提出要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等相关因素,建立城乡居民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
在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方面,要求各地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合理确定和调整城乡居保缴费档次标准。
在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方面,规定各地方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调整缴费补贴水平,建立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
在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方面,要求各地按照国务院已经出台的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努力实现基金保值增值的目标,进一步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意见》的出台,将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从过去注重外延式扩张的数量型增长模式转向注重完善内在机制的质量型增长模式,有利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运行质量和效益,有利于促进这项制度的公平与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不断满足广大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对于享有更高水平、更高质量、更加可靠的养老保障的美好愿望。”金维刚强调。
(本报北京4月2日电 本报记者 邱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