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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8年02月28日 星期三

    治理虚假违法广告 媒体平台守土有责

    作者:王石川 《光明日报》( 2018年02月28日 02版)

        26日,工商总局等11部门发布关于印发《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加大整治重点领域和农村、城乡接合部等重点地区,重点查处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虚假违法广告。

        毋庸讳言,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层出不穷,在一定时期近乎陷入“发如韭,剪复生”的怪圈。对此,既应看到监管部门不缺治理决心和手段,也应意识到虚假违法广告具有反复性、顽固性等特质。在这种背景下,强化创新、提高监管效能,应该成为监管部门的主动选择。

        一个基本的共识是,既然又是虚假又是违法,这样的问题广告就不该面世,更不能堂而皇之地登陆各大平台。但吊诡的是,不少虚假违法广告都能一路绿灯,在互联网、广电平台上露脸,乃至长期“霸屏”。问题出在哪里?虚假违法广告的炮制者固然可憎,那些把关者的大门洞开甚至“开门揖盗”,难道不是帮凶?如果利用自身公信力为虚假违法广告“站台”,只会因小失大——得了些许小利,折损自身形象,最终失去受众信赖而被抛弃。

        去年年底,工商总局公布多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稍加梳理便发现一类现象,即一些平台大肆播放虚假违法广告。比如这样一个案例:当事人与郑州康金瑞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在云南卫视频道发布“糖御医牌远红外贴”广告,该广告未按广告审查批准内容播出,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出现了专家、患者名义作证明等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等规定。2017年9月,云南省工商局分别对电视台、广告主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21.06万元。

        如果说广告主有投机取巧的心理,那么平台则须瞪大眼睛,严格审视。可以断言,问题广告之所以能在相关平台播放,一定有平台“加持”。如果该审核却不审核,置广告法于不顾,自然应该被处罚。

        11部门在相关工作要点中提出“加强重点媒体监管”“强化互联网平台责任”“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显然不是无的放矢。守土有责、守土负责,事后查处固然重要,事前防范也不可或缺。将两者紧密结合,狠抓广告发布前审查责任的落实,并督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健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广告发布前的审查义务和审查责任,虚假违法广告兴风作浪的生存空间才会更逼仄,乃至没有“抛头露面”、坑害世人的机会。

        值得一提的是,以往相关平台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往往只被罚款了事。而此次发布的工作要点强调,职能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再止于行政处罚,还包括约谈告诫、纪律处分等综合治理手段,“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这样更有震慑力,也提醒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真正做到守土尽责。

        底线不可触碰,法律不容挑战。对于与公共利益息息相关的广大平台来说,更须敬畏法律,把底线伦理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而不是在利益驱动下为不法广告“背书”。特别是一些虚假违法广告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如果为其提供播放机会,导致无辜民众受害,更是于法不容。

        从推动协同共治到加大惩戒力度,再到坚持常态化治理,只要最大限度压缩问题广告问世渠道,不仅能还平台朗朗晴空,还能使消费者免受危害。平台越来越干净,既是民众之幸,也是自身健康发展之基。

        (作者:王石川,系央视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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