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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8年02月07日 星期三

    “不处理违章不能过年检”于法无据

    作者:刘华东 《光明日报》( 2018年02月07日 02版)

        【光明时评】

        近日,“不处理违章不能过年检,一车主状告车管所”的新闻再次引起关注。车主们都有这样的经历:车辆年检时,工作人员都会查询车辆是否有还未处理的违章行为。有违章,年检不能过。这种在全国各地司空见惯的“存在即合理”,经不起法律的推敲。

        “不处理违章不能过年检”,依据的是公安部2004年颁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9条,规定车主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但这一规定却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相悖。按照后者规定,只要车主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就应当予以检验;只要机动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交通管理部门就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从法律位阶上说,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是上位法;机动车登记规定是公安部颁布的行政规章,是下位法,因此,“不处理违章不能过年检”相关规定有违立法法确立的“下位法不得违背上位法”原则。早在2008年,最高法就作出《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已作出明确规定,“法律的规定是清楚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实质上,机动车登记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我国行政许可法也明确了“规章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此外,对车辆进行年检是行政许可行为,对道路违法行为的处罚是行政处罚措施,不同的行政行为应由不同部门按不同程序处理,将两者捆绑没有法律依据。

        于法无据,但“不处理违章不能过年检”的规定堂而皇之施行了十几年。这说明了执法者和民众法治意识的欠缺。截至2017年年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1亿辆,但据媒体报道,从2013年至2017年,交警部门以未处理交通违章为由不核发检验合格证而被车主起诉的案例只有44起,其中有20起被法院驳回。不少车主起诉被驳回是因为程序问题,比如有的在起诉之前,未向车管所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书面申请;有的起诉对象是公安局或交警部门,而非交警部门下属的车管所,被法院认定被告主体不适格。执法者揣着明白装糊涂,绝大多数车主蒙在鼓里不知情,这个规章得以多年“野蛮生长”。

        “不处理违章不能过年检”也暴露了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执法的困境。贴了条、罚了款却难执行,在没有更有效手段保障执行的前提下,只能靠车辆年检环节来督促违章车主。交通管理部门的初衷可能是降低执法成本,提醒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但不得已而为之也好,源自正义的初衷也罢,都不能掩盖其过程对法治的漠视。

        在“不处理违章不能过年检”这件事上,该给民众上上普法课,给相关规章和执法部门过过“年检”了。不过他们想要过这个“年检”,得先处理完自己的“违章”。

        (作者:刘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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