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来学科建设当中,我们应重点考虑如何向“临床法学”、实证法学和新兴法学等方向发展。
基础法学和“临床法学”的关系。“临床法学”不仅仅是一种教学方式的创新,更是整个法学教育体制改革的一种新理念。所谓从理论法学向“临床法学”转变,是在保持法学理论教育的同时,加强“临床法学”教育,通过开设以问题为导向的课程,参加法律诊所或假期实习等教学方法,从学生在校期间就开始培养将来从业所应有的基本法学知识、法律思维方式、人际沟通能力、法律文书起草、法律观点表达等技巧。
规范法学和实证法学的关系。现有的法学教育和研究主要以法律条例为解释对象,运用逻辑推理展开法学教育和研究。教师在课堂讲授时经常仅限于讨论法律关系,欠缺对社会关系个性的考虑。然而世界丰富多彩,逻辑永远是有局限的。我们完全有能力,有条件以数据为基础展开实证研究。
传统法学和新兴法学的关系。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通过长期的学科建设已成为一个精美的体系。我们希望在未来的法学教育当中,认真思考学科建设从基础法学向“临床法学”、从规范法学向时政法学、从传统法学到以社会问题为主导的新兴交叉学科的法律教育,这必将使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应有的品质得到充分的体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切实培养法学人才。
(作者:申卫星,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