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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9月04日 星期一

    移风易俗:汉代乐府的文化建构

    作者:吴大顺 《光明日报》( 2017年09月04日 13版)

        汉代乐府是汉代的国家机构,承担着国家文化建设的任务。汉代乐府学是适应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国家文化建设,在汉代礼乐文化建构中逐渐发生的。故它在乐府的“诗”“乐”关系这一基本理论范畴方面,继承先秦儒家乐学“将以教民平好恶,而反人道之正”(《礼记·乐记》)的政治价值取向,鲜明地强调移风易俗的社会功用。

     

        第一,汉武帝扩大乐府职能是基于正俗的需要。董仲舒向武帝献的“对策”中比较清楚地阐明了“正俗”的意义:“为人君者,正心以正朝廷,正朝廷以正百官,正百官以正万民,正万民以正四方。四方正,远近莫敢不壹于正,而亡有邪气奸其间者。”(《汉书·董仲舒传》)强调“正四方”之俗对于“正朝廷”“正百官”“正万民”的重要性,要实现“四方正于一”的大一统国家,必须自上而下推行教化工作,而音乐是“正俗”最好的方式。

     

        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建议,重点从两方面展开“正俗”活动:一是重定郊祀之礼,提高“太一”神在国家祭祀中的核心地位,以确立汉王朝大一统的地位和尊严。二是“立乐府而采歌谣”,通过乐府机关采集和加工改造各地方乐俗曲,实现“移风易俗”目的。武帝时期的音乐机构有太乐和乐府两个部门。传统的宗庙祭祀雅乐主要由太乐掌管,但是当时的先代雅乐已残败不堪,“颇能纪其铿锵鼓舞,而不能言其义”(《汉书·礼乐志》),因此,诸如定郊祀祭礼、采集地方歌谣、召集文人创作歌辞、为歌辞配乐等重大礼乐活动,都是依托乐府机关进行的。从此,乐府不仅主要负责采集和整理各地的方乐俗曲,还掌管《安世房中乐》《郊祀乐》等宫廷和郊祭礼乐。据《汉书·礼乐志》记载,汉哀帝“罢乐府官”时,乐府官员共有829人,有“郊祭乐”人员、“太乐鼓员”、“《嘉至》鼓员”、“外郊祭员”,有“兼《云招》给祠南北郊用”、“兼给事雅乐用”的诸族乐人,也有“不应经法或郑卫之声”的乐员、鼓员等,可见当时乐府机关的规模之大、职能之广。武帝及以后的乐府机关实际上已经承担了朝廷音乐“上事宗庙”“下化黎庶”(《史记·乐书》)的职能,其“移风易俗”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第二,移风易俗成为汉代音乐学核心命题。“移风易俗”是先秦儒家重要的音乐观,孔子说:“移风易俗,莫善于乐;安上治民,莫善于礼。”(《孝经·广要道》)荀子也认为,音乐“可以善民心,其感人深,其移风易俗”(《荀子·论乐篇》)。由于汉武帝“独尊儒术”、大兴礼乐,使汉代音乐学更强化了儒家音乐的政教伦理功能,音乐移风易俗的价值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成为汉代音乐学的核心命题。

     

        《史记·乐书》对音乐如何移风易俗作了具体阐述:“以为州异国殊,情习不同,故博采风俗,协比声律,以补短移化,助流政教。天子躬于明堂临观,而万民咸荡涤邪秽,斟酌饱满,以饰厥性。故云雅颂之音理而民正,嘄噭之声兴而士奋,郑卫之曲动而心淫。及其调和谐合,鸟兽尽感,而况怀五常,含好恶,自然之势也?”意思是说,因为各地的习俗和性情的不同,所以朝廷音乐机关要博采各地歌谣,并进行“补短移化”的加工和“调和谐合”的配乐,以实现“助流政教”目的。对嘄噭之声和郑卫之曲从音乐风格上进行“调和谐合”的“移化”,也对方俗歌辞从内容上进行“补短”,剔除其鄙俗淫逸之情,增添其劝诫教化之义,实现移风易俗的教化作用。

     

        汉武帝扩大乐府职能以后,这种“博采风俗,协比声律,以补短移化,助流政教”的工作自然成为乐府的主要职责,所以汉代对乐府相关活动的记载和描述总是放在礼乐文化制度的语境中进行。如《史记·乐书序》记载:“高祖过沛,诗《三侯之章》,令小儿歌之。高祖崩,令沛得以四时歌舞宗庙。孝惠、孝文、孝景无所增更,于乐府习常肄旧而已。”记录汉高祖刘邦《大风歌》在沛地高祖庙作为宗庙乐四时歌舞,以及孝惠、孝文、孝景三代在乐府机关平常练习的情况。班固更是将汉武帝“立乐府”“采诗夜诵”的活动放在“定郊祀之礼”的文化语境中记录:“至武帝定郊祀之礼,祠太一于甘泉,就乾位也;祭后土于汾阴,泽中方丘也。乃立乐府,采诗夜诵,有赵、代、秦、楚之讴。以李延年为协律都尉,多举司马相如等数十人造为诗赋,略论律吕,以合八音之调,作十九章之歌。”(《汉书·礼乐志》)这种话语方式,说明乐府学胎生于汉代音乐学的事实,同时也体现了汉代音乐学对乐府“移风易俗”价值功能的体认。

     

        第三,移风易俗成为汉代评价乐府行为的重要标准。班固《汉书·艺文志》将武帝“立乐府而采歌谣”行为放在“观风俗、知薄厚”的社会功能系统中观照。《汉书·礼乐志》论及汉代郊庙歌诗时说:“今汉郊庙诗歌,未有祖宗之事,八音调均,又不协于钟律,而内有掖庭材人,外有上林乐府,皆以郑声施于朝廷。”对乐府以“郑声施于朝廷”表示出极大的不满。汉哀帝下《罢乐府官诏》指出:“郊祭乐及古兵法武乐,在经非郑卫之乐者,条奏,别属他官。”处理结果是,“其三百八十八人不可罢,可领属太乐,其四百四十一人不应经法,或郑卫之声,皆可罢”(《汉书·礼乐志》)。这些论述是将乐府音乐作为汉代礼乐制度的一部分看待的,对其中一些超越或违背移风易俗作用的乐府行为,往往以“郑声”视之,并予以贬斥和批评。体现了汉代乐府学移风易俗的价值标准和儒家礼乐文化立场。

     

        汉代乐府学移风易俗的价值取向,决定了其在“诗”“乐”关系的认知上秉持乐为本、诗为用的观念。班固论述“礼”“乐”的功能时说:“乐以治内而为同,礼以修外而为异。同则和亲,异则畏敬;和亲则无怨,畏敬则不争。揖让而天下治者,礼乐之谓也。”在他看来,礼乐的主要功能是实现“揖让而天下治”。又说:“畏敬之意难见,则著之于享献辞受,登降跪拜;和亲之说难形,则发之于诗歌咏言,钟石管弦。”(《汉书·礼乐志》)音乐“和亲”的喜悦之情难以表现,就借助“诗歌咏言”的方式表达。从“诗歌”服务于音乐“和亲”目的来说,“诗”与“乐”是一体的。这种观念,还体现在汉代“歌”“诗”连称的称名方式上。

     

        总之,乐府学发生于汉代礼乐文化建构活动,并在汉唐之际的乐府演唱、乐府诗创作和传播实践中逐渐形成。其核心观念来源于汉代音乐学对礼乐之本与礼乐之用的探讨,基本的理论范畴是“诗”“乐”关系。魏晋以后,“声”“辞”逐渐分离,乐府的“诗”学意义受到重视,衍生出乐府诗的谱系、体类、拟题方式、题材内容等命题,但乐府学主要问题始终围绕“诗”“乐”关系这一基本理论范畴展开,这是乐府学作为音乐文学之专学的根本所在。宋代《乐府诗集》的编撰,标志乐府学进入全面总结阶段,元明清相沿而下,整理和研究乐府者不断增多,形成相对独立的研究范畴和学术体系。

     

        (作者:吴大顺,系广西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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