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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8月21日 星期一

    闪耀智慧光芒的立法活动

    作者:周光权 《光明日报》( 2017年08月21日 01版)

        【法治中国大家谈】

     

        政论专题片《法治中国》19日晚播出了第二集《大智立法》。纵观全片,能够深刻感受到,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制定了一部又一部闪耀着智慧光芒、立足现实国情、展现时代特点、逻辑结构严谨的法律。可以说,最高权力机关的立法活动是下了一盘又一盘“很大的棋”。

     

        作为立法活动的参与者,我见证了五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扎根中国大地,直面中国问题,敢于创新,很好地做到了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立法机关深刻认识到,既然立法要确认法律关系,定纷止争,就必须立足于基层现实,洞察民众疾苦,解决实际问题。立法机关紧紧抓住不放的一点就是:要对我国原有的立法、司法经验进行总结、提炼,体现立法者智慧,展示立法的“中国元素”。这一点在今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的民法总则中贯彻得特别好。可以说,中国的民法典制定经过几十年的充分准备和反复讨论,是非常慎重的,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既坚定了文化自信,使民法总则体现了鲜明的民族性,同时,也善于用世界眼光,学习外国的立法经验,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最终制定出了凝聚广大共识的民法总则。

     

        专题片通过大量的事例和数据,向人们充分展示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活动中,能够娴熟地运用立法技巧。第一,能够准确定位每一部法律的总基调,使立法既有质量也有效率。例如,民法总则的制定涉及千家万户,世界各国的立法文本也很不相同,如何在一团乱麻中梳理出清晰线索原本就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但立法机关始终把握住一条主线:民法本质上不是管制法而是“人法”,其终极价值是对人的关爱,最高目标是服务于人的尊严和人的发展。民法典的总基调是弘扬人格尊严、尊重个人价值、体现人文关怀,对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尽量少干预,多赋予民事主体自主权。民法总则的这一立法主旨定调之后,对民事权利一章的规定可以说是费尽思量,关于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规则设计也都以人为中心而展开,广泛确认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项权益,规定了胎儿利益保护规则、民事行为能力制度、老年监护制度、英烈人格权益保护等,实现了对人“从摇篮到坟墓”各个阶段的保护。可以说,正是因为有对民事权利的广泛承认和全面保护,民法总则才能够真正“撑得起来”。

     

        第二,追求立法的精细化、精准化。立法是高水平创作,立法者必须多方听取意见,凝聚共识,尽可能采纳各方面的观点,要多用百姓看得懂、最为通俗的语言,对法条用语、条文位置甚至标点符号都要精益求精。这一点,在立法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的制定或修订过程中表现得特别充分。

     

        第三,立法者有“留白”的智慧和勇气,有时候就是要追求“两句三年得,一吟双泪流”的境界,要惜墨如金。对于目前看不准,分寸感不好拿捏的问题,必须在立法上留有余地,对一些问题作模糊处理。在民法总则等法律的立法过程中,就对一些各方面并未达成共识的问题未作规定,或仅作相对概括的规定,为未来经验成熟后细化立法留足空间。

     

        回顾五年来的立法工作,可以清楚地看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迈出了坚实步伐;在落实宪法规定,彰显私权的独立价值,促进主体之间的有序交往方面思路清晰;在通过立法保障民生,持续推进改革开放方面,提供了多重切实有效的立法保障。五年来,立法机关卓有成效的工作对于实现党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维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极其重要意义,必将在我国法治建设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作者:周光权 系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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