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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6月18日 星期日

    语言文字规范,要落实在“一笔一画”

    ——中小学语文教材语言文字规范化调查及思考

    作者:苏新春 杜晶晶 《光明日报》( 2017年06月18日 12版)
    辽宁沈阳大东区草仓路小学采用“小组合作式”方法上课。 光明图片/视觉中国

        【语言论坛】

     

        语言文字是语文教材教学内容的载体,是传播知识、传授能力的重要工具。中小学语文教材对国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执行,直接影响国民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规范使用语言文字是对语文教材的基本要求。

     

        “中小学语文教材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符合性调查研究”课题组,依据国家现行的19项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对人教版、苏教版、北师大版、语文版四套使用面较广的中小学语文教材贯彻落实语标的情况进行了普查。总的来看,多数规范标准,如汉字笔画笔顺、汉字部首、异形词、异读词等都能得到较好落实。在同一部教材的不同内容中,表现出课后练习的规范程度比较高,课文正文次之,课下注再次之,教师教学参考用书末之的特点。在总体不错的情况下,课题组也发现一些普遍存在的不规范现象,会对培养中小学生良好的语言文字使用习惯产生不利影响。

     

    诸多方面存在“失范”

     

        自义务教育教材由“一纲一本”放开到“一纲多本”以来,教材编纂的自由度大了很多,参与编纂的队伍也扩大了许多。人们愈来愈注意教材内容的创新,课文更新的速度加快,教材教法求新求异。但是,在语言文字的打磨、推敲、锤炼方面,显然功夫下得少了。对国家已经颁布的语言文字标准,有的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有的沿用习惯的用法,各行其是。语文教材诸多方面存在“失范”现象,而并没有如预期那样成为语言文字使用的楷模,成为贯彻执行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典范。“失范”现象在汉语拼音、汉字结构、汉字书写、异形词等方面都有存在。

     

        比如,小学语文教材中关于声母、韵母的数量与种类都与《汉语拼音方案》不尽一致。教材对声母数量的说法比《汉语拼音方案》多出2个,把因拼合规则而规定的“y”“w”两个不同的书写方式当作不同的声母来看待。

     

        《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关于分词连写、专名及姓和名的拼写规则在教材中几无体现,一律处理为单字注音式。像“沐浴(mùyù)在春风里”这样符合拼写规则的例子并不多,大都是“鼎(dǐng)沸(fèi)”式的逐字拼音。

     

        《汉语拼音方案》规定,儿化韵尾要写成r。有的教材能照此执行,如“献出一点儿爱心”中的“一点儿”注音为“yìdiǎnr”,“又挖了一会儿”中的“一会儿”注音为“yíhuìr”。可多数教材将“一点儿”写成了“yì diǎn er”,将“一会儿”写成了“yīhuìer”。

     

        再比如,《现代汉语通用字笔顺规范》列出了26种笔画,但教材所讲授的笔画数都要少于规范的规定,四套教材共同讲授的笔画数只有16种。同时,部件名称也不统一,如规范名称是“句子框”“唐字心”,可有的教材中仍使用了“包字头”“肃字头”等俗称。

     

        此外,国家公布的《现代常用独体字规范》,对独体字有明确的定义和例释,有的教材把一些明显不是独体字的字也当作独体字来教学,如“采、尖、成、可、伞、美”等。《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草案)》已经确定为不建议使用的异形词如“百废具兴、寒伧、收伏、霪雨、折衷”等,仍出现在课文中。

     

    规范意识不够

     

        语文教材中频频出现种种“失范”现象,大致有两个原因:   

     

        一是规范意识不够。学校教育、语文教材是国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落实、宣传、推广的主要阵地,如果对新颁布或新修订的标准没有认真学习、及时更新,习惯于用旧袭旧,就会出现“失范”现象。有的是教材中落实了,但教师参考书没有落实;有的是正式课文中落实了,但练习和阅读材料没有落实;有的是自编自撰的课文中遵守了,但对选用的课文则各行其是,一仍其旧,体现出教材对旧时作品的语言文字使用习惯与现行规范标准如何取舍上还缺乏统一的处理。这都表明教材对标准的贯彻落实程度宽严不一,弹性处理空间过大。

     

        二是语言文字规范制订、公布后的宣传力度不够,在贯彻落实上没有具体实在的措施,重制订轻落实。有的是标准制订过于看重学理性、科学性,而对应用性、普及性考虑不够,特别是对中小学生的学习特点考虑不够,不利于中小学生掌握。有的是汉字结构的规范标准名称与社会习用俗称存在较大距离,追求新颖,而对普遍性、稳定性考虑不够。汉语拼音有的规则不适合低幼年龄学生的理解与记忆,有的拼写与拼读规范本身弹性空间较大。

     

    抓好学校主阵地

     

        规范地使用语言文字是一个社会文明的体现。语言文字规范标准是现阶段语言文字研究的最新成果,体现了祖国语言文字的科学性与规范性。

     

        因此,语文教材的编纂者和使用者,在编辑与教学中应充分认识到,学校是语言文字使用最集中的领域,也是从小培养学生正确使用祖国语言文字的最佳时期,因此是宣传推广落实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主阵地。语文教材与语文教学应把语言文字规范标准落实到每一处,要从教学中最基础的“一笔一画”做起,要改变“汉字听写大会”中那种只管结果,不论笔画顺序的“画字”现象。教育行政部门也应定期组织教材编写专项检查,对语文教材中的规范标准落实情况予以检查,尽快消除教材中与标准相冲突的现象。

     

        与此同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制定者,除了考虑规范标准的科学性、学理性外,还要考虑标准的易普及性与可执行性,考虑新标准与旧语标的衔接,防止为新颖而改的现象。修订版要把修改了的地方加以醒目标示。在制订面向社会一般规范标准时,应考虑到基础教育的需要与特点,要把特殊行业与领域,与一般社会成员的应用相区别;一般社会成员与中小学生的使用相区别,特别是在标准学习掌握的难易、先后、宽严上有所区别,提高规范标准教学的效果。新的规范标准颁布时,应加大对重点领域的宣传推广力度,举办宣讲会、培训班,及时将最新的修订成果落实到位。

     

        (作者:苏新春 杜晶晶 分别系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教授、国家语言资源监测与研究教育教材中心主任,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副教授、两岸语言应用与叙事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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