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20日电(记者靳昊)最高人民法院20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旨在切实保障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诉权,进一步规范赔偿监督案件的处理程序。
《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共二十七条,明确了赔偿监督程序适用于对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监督,赔偿监督包括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申诉、人民法院内部监督、人民检察院监督三种形式;规定了申诉受理和审查程序,明确了申诉的主体是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其承继者,制定了申诉立案的条件及审查申诉案件的原则、方式、期限、处理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决定重新审理的情形,规定了重新审理程序。
据介绍,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没有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如何进行监督的规定。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订时,增加了对赔偿委员会决定进行监督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出台的《规定》,是在借鉴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充分总结国家赔偿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