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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4月13日 星期四

    民法总则彰显民族智慧

    ——知识界热议民法总则

    作者:本报记者 靳昊 殷泓 《光明日报》( 2017年04月13日 07版)

        “民法总则的通过正式拉开了民法典编纂的大幕,是中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表示。

     

        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经全国人大高票审议通过,我国法律学人为此欢欣鼓舞。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曾先后4次启动编纂民法典,最后均以失败告终。“在近68年的风风雨雨中,无论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还是全国的民法学人,都历尽曲折而不悔,用自己毕生精力,为实现这个伟大目标而不懈努力。”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说。

     

        民法总则历经反复讨论形成草案并三次公开征集意见,其体例结构、规范内容、条文取舍等都经过精心斟酌、打磨和调整,最后达成共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谢鸿飞认为,民法总则在1986年民法通则的基础上,结合30多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变迁,体现了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创设了契合中国国情和中国人生活的制度和规则。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认为,民法总则显示了中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理念、价值取向以及基本框架,是民法制度的整体性和系统性的发展、突破和创新,对民商立法做了科学的统筹安排,给下一步商事立法留出了足够的机会和空间。

     

        “民法总则所彰显的诚实信用、人格尊严、契约自由等一系列法治思想,将极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提高民众的法治素养,推动我国法治文明的进程。”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授陈小君评价。

     

        “民法总则鲜明地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孙鹏表示,不仅在总则的第一条立法目的部分就明确规定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且紧接着一系列基本原则的规定也与立法目的中的核心价值观规定相呼应,好人条款和保护英烈条款等具体法条更是核心价值观的鲜明体现。

     

        孙鹏同时认为,总则将民法通则中的法人分类修改为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两类,有利于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法人组织的引导和规范,促进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

     

        “每一个国家的民法典都是这个国家民族智慧的集中体现。民法典牵动着我们每一个民法学人的心,能够参与其间,可以说是人生一件最大的幸事。”王利明说。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制定的第一步,接下来民法分则各编的制定任务还非常艰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保玉表示,作为一名民法学人,应该撸起袖子加油干,促进民法典早日出台。

     

        (本报记者 靳昊 殷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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