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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4月12日 星期三

    中国民乐创作“本土化”的思考

    作者:叶松荣 《光明日报》( 2017年04月12日 12版)

        如何弘扬中华民族的音乐文化,创作中国器乐作品,是中国当代作曲家的重要使命之一。从现有中国器乐创作成果来看,主要有三种创作形式:一是西方器乐创作形式的“中国化”,主要是以西方歌剧、交响曲、协奏曲、序曲、交响诗、室内乐、组曲,以及常见的器乐体裁为基础、按照中国的特点去应用它,发展它。二是中国民族器乐创作形式的“现代化”,主要是以西式音乐为参照系,其大多数作品既是以中国传统民族乐器和传统音调素材为主体,又借鉴西方“大型化”“交响化”的作品范式加以融合改造,使之成为中国式的“现代化音乐”。三是中国民族器乐创作形式的“本土化”,即传承中国传统音乐的手法、技巧、形式,创造纯粹的中国民族器乐曲,也即纯粹本土特色的器乐作品。这三种创作形式互为补充,形成中国器乐作品创作的整体架构。

     

        从目前来看,第一种与第二种创作形式较为成熟,而第三种形式相对薄弱,使支撑这一整体架构的“三足”不甚平衡。中国民族器乐创作形式的“本土化”有自己的历史传承,有深厚的文化底蕴,有自己独特的创作方式,经过长期的文化积淀,已内化为中国民族器乐的独特神韵。但相比于前两种形式,中国民族器乐创作形式的“本土化”方面有影响力的作品较少。在全球化迅猛发展的今天,如何继承并激活中国民族器乐创作的传统精髓,挖掘丰富多样的民间音乐的核心元素,并不断输入时代元素,丰富发展中国民族器乐创作形式的“本土化”之特色,是中国当代作曲家面临的重要任务。在追求中国民族器乐创作形式的“本土化”路径中,如何发出新时代的中国声音?如何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传承中华文化基因、展现中华审美风范?如何正确处理好共性与个性、继承与创新、民族与国际的统一?我们必须要有自己的定力。

     

        中国民族器乐创作形式的“本土化”之所以被弱化,一是缺少独创精神;二是在音乐评价上,在潜意识中以西方作曲技术与形式结构作为我们的评判标准。因此,如果仅仅以西方的价值观念和作曲技法作为普遍有效的标准,以西方的价值标准衡量我们的器乐创作得与失,必然会限制中国民族器乐形式发展的空间。从创作观念看,如果一味地跟着西方作曲界,赶潮流、人云亦云,必然疲于奔命,很难有自己的原创性作品。

     

        有人以为,现在都“全球化”时代了,还提中国民族器乐创作形式的“本土化”之创作路径合适吗?按照费孝通的观点,首先是本土化,然后是全球化。文化全球化与经济全球化有很大的不同。经济可以模式化、一体化,但文化却必须追求个性化、多样化。在文化全球化语境中,应更多注重文化异质化的诉求。差异化、多样化的文化并存,形成文化全球化的重要特征之一——文化多样化。所以对各国、各民族文化来说,既要融入全球文化的发展潮流,又要避免被“同化”,保持各国文化的差异性和特质性。因为,正是各个国家文化的个性差异才构成了文化全球化的丰富性和多样性。事实上,中国民族器乐创作形式的“本土化”既顺应了中国民族器乐自身的发展需求,又包含着无限生机与无穷创造力的可能性。当然,倡导中国民族器乐创作形式的“本土化”,主要是期望中国民族器乐创作也能像西方交响音乐一样,其作曲体系、乐队编制、结构形式、创作技法是中国自己独创的,也是可以被复制的,其音乐作品也能深受全世界人民的欢迎和喜爱。

     

        (作者:叶松荣,单位:福建师范大学音乐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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