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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3月26日 星期日

    鼓励离岗创业还须强化内部治理

    作者:熊丙奇 《光明日报》( 2017年03月26日 02版)

        【光明时评】

     

        日前,人社部公布《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4项支持政策,未来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保留基本待遇。《意见》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解除了后顾之忧,无疑值得肯定,但这也给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带来新的挑战。如何界定离岗创业,怎样规避离岗创业变为“吃空饷”,呼唤事业单位加快完善内部治理。

     

        梳理发达国家经验,对教师(科研人员)创业基本都设置有缓冲期。但具体来看,操作方法却有所不同:一种是,保留职务的创业教师,不再享有薪酬及福利,薪酬由创业项目支付。另一种是,基于教育与学术的管理及评价对教师进行管理,确保信息公开透明,创业教师所取得的成果也会被纳入整体学术评价。

     

        给离岗创业者保留基本待遇,在我国有现实必要性。一方面,我国的创业环境与英美等国相比还有一些差距。改善创业环境,需要采取一些激励措施。另一方面,我国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目前仍依托单位进行,创业起步阶段的医保、社保怎么解决等问题是不少技术人才创业所担忧的。由所在事业单位给离岗创业者缴纳社会保险等,是一个可行的做法。

     

        但由此可能引发的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会不会有人以离岗创业为名,享有事业单位的待遇,却没有真正去创业?会不会国家规定的基本待遇保留期从3年变为无限期,被一些可能长期吃空饷的人钻了空子?离岗创业会不会影响事业单位本身的工作秩序?解决这些问题,亟须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内部治理。

     

        完善事业单位内部治理,简而言之,就是要推进事业单位人才管理及评价的去行政化,不能任由领导说了算。根据《意见》,事业单位对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聘用急需人才。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如何落实,就涉及岗位的科学设置与管理、人才合理使用及评价问题。

     

        早在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印发《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指出,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克服人才管理中存在的行政化、“官本位”倾向,取消科研院所、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是推动人尽其才、人尽其用的基本制度建设。从本质上说,此次出台《意见》,就是盘活人才资源的“一子”,但要实现盘活全局,还有赖于事业单位进一步的配套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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