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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3月14日 星期二

    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的新进展

    作者:熊秋红 《光明日报》( 2017年03月14日 14版)

        2012年中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并且通过强化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保障证人出庭作证、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完善死刑案件诉讼程序、增加规定讯问时的录音录像制度、规定讯问必须在看守所进行、规定逮捕后检察院还应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规定社区矫正制度、规定公诉案件的当事人和解程序、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等举措,极大地加强了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努力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反酷刑公约》中的有关要求落到实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来,刑事司法人权保障在国家政策、制度建设、司法实践等方面均取得了显著的进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得到了较为充分的体现。

     

    国家高度重视刑事司法人权保障工作

     

        在中国,执政党在不同时期所提出的刑事司法政策,体现了国家处理刑事司法问题的一种导向、立场或态度,为司法机关从事刑事司法活动提供了基本遵循。2012年11月,中国共产党在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将法治提升到“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的地位。2013年11月、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先后通过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对“完善和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予以极大的关注,强调要在规范涉案财物的处理程序、健全冤假错案防范和纠正机制、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强化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保障制度、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等方面做出努力。

     

        与党中央的要求相呼应,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相继发布了《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和《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就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提出了各自的主要任务,“强化人权的司法保障”被视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目标,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成为刑事司法改革的关键之举。

     

        2016年9月,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其中对于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提出了具体的改革措施,内容包括完善侦查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相关机制、严格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强化对公安执法办案活动的刚性约束、严格把握死刑适用条件、制定看守所法、健全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加强刑事羁押期限监督、严格落实监管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继续推进量刑规范化、禁止让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看守所的识别服出庭受审、健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制定刑事被害人救助法等诸多方面。

     

    加强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的制度建设

     

        除了国家对于刑事司法人权保障做出总体规划之外,有关机关还从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出发,出台了大量规范性文件,旨在通过制度建设加强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其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完善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制度。2014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其中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每一次讯问的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讯问录音、录像应当保持完整,不得选择性录制,不得剪接、删改;讯问录音、录像,实行讯问人员和录制人员相分离的原则;人民法院、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对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刻录光盘或者复制件提出异议的,公诉人应当将检察技术部门保存的相应原件当庭启封质证。

     

        第二,完善刑事羁押制度。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的通知》;2015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16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上述文件对羁押地点和期限的变更、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认定和证明、审查羁押必要性的责任部门、审查程序、审查结果等作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第三,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2013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201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2015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上述文件对法律援助的范围、条件、程序等作了具体规范,对法律援助的质量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四,完善律师辩护制度。201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上述文件就依法保障律师的知情权、阅卷权、出庭权、辩论辩护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权、申请调查取证权、人身安全、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完善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救济机制等作出了全面规定。

     

        第五,健全刑事冤假错案防范和纠正机制。2013年8月,中央政法委发布了《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2013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上述文件对侦查讯问、非法证据排除、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严格依法办案、保障律师辩护权利等作了具体规定,并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上述文件对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建立证据收集指引制度、完善讯问和补充侦查制度、完善公诉制度、规范庭前准备程序、规范普通审理程序、完善证据认定规则、完善繁简分流机制等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

     

        第七,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在北京等18个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加强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的实践

     

        刑事司法人权保障不能仅仅停留在观念、政策和制度层面,它更应该实现从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到实有权利的转化。在中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一直致力于人权保障的司法实现。

     

        第一,降低羁押率,缩短羁押期限。2013年和2014年两年,与2011年和2012年两年相比,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率上升4个百分点,经检察机关建议解除羁押5.7万人。2014年,检察机关开展久押不决案件专项监督,对公检法各机关羁押3年以上仍未办结的案件进行集中清理,监督纠正超期羁押432人次。2015年,各级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但无社会危险性的决定不批捕90086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决定不起诉50787人,对不需要进行羁押的29211名犯罪嫌疑人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第二,改善看守所设施,更新监管理念。各地看守所普遍增设了带有录音录像设备的审讯室,并在审讯室内增加了物理隔离装置,避免审讯人员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身体上的接触;一些新建成使用的看守所还安装了空调,增加了心理咨询室和文化活动室等,改善了在押人员的生活条件。看守所的监管理念也发生了可喜的变化,截至2015年,2500多个看守所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2610个看守所建立了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2558个看守所聘请了特邀监督员;有的地方看守所要求办案部门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超过午夜12点,每天保证其8小时休息时间。

     

        第三,保障律师辩护权利,为律师执业提供便利。2013年至2014年,检察机关对阻碍律师执业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4327件;2015年,检察机关共监督纠正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案件1093件。一些地方还开展了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的试点工作;辩护律师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会见交流权得到了较好的保障;有的地方检察机关要求案件经办人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内部报告中具体写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辩护律师以及辩护律师的相关意见,以便作出公正的决定。各地法院为律师提供网上阅卷、案件查询、电子送达等更加便捷的服务;北京、四川等地法院开辟了律师更衣室、休息室等,使辩护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更有职业尊荣感。

     

        第四,排除非法证据,保障无罪者不受追究。2013年至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因排除非法证据不捕、不诉共1285人,纠正非法取证行为3797人次,要求补正1.6万人次。有研究显示,通过《北大法宝》数据库检索的1459个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例(2005-2015)中,有超过9%的案件被告人获得无罪释放,7%的案件被告人部分指控未获得认定,这意味着总体上有19%的被告人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获得了全部或部分指控的无罪认定。2013年至2016年,各级法院共依法宣告3718名被告人无罪。

     

        第五,纠正冤假错案,履行国家赔偿义务。2016年,全国法院在前三年依法纠正重大冤假错案23件37人基础上,新纠正重大冤假错案11件17人,数量达到历史新高。2016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这起历时22年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得以纠正,彰显了对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的坚定实践。2013-2016年,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国家赔偿案件16889件,赔偿金额为69905.18万元。

     

        综上,中国的刑事司法人权保障在理念、制度和实践层面都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展望未来,中国正在朝着实现更高水平的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目标不懈努力。

     

        (作者:熊秋红,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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