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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1月26日 星期四

    “全民打拐”助团圆

    作者:本报记者 任欢 《光明日报》( 2017年01月26日 15版)
    2016年11月20日,山西太原街头,13名寻子家长伫立在寒风中,寻求过往路人关注,帮助他们寻找丢失的孩子。光明图片/视觉中国
    2016年6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民警解救回被拐的13个月大男童。 光明图片/视觉中国

        【法眼观天下】

     

        “海口、儋州、三亚……我曾经跑遍了整个海南和广东,到处贴寻人启事。整整21年,终于找到儿子了。”四川巴中的王某某夫妇,无论如何也不会忘记2016年8月18日这个日子。这一天,他们在川琼两地民警的努力下,和自己被拐卖21年的儿子,在海南海口团聚。

     

        孩子是家庭的希望所在。然而,不时发生的拐卖儿童案件,让不少家庭经历骨肉分离之痛。

     

        继修改刑法强化拐卖儿童犯罪的责任追究后,政法部门打拐措施持续升级。2016年5月,“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上线,建立起儿童失踪信息发布的权威渠道,发动群众搜集拐卖犯罪线索。打拐正式进入全民参与时代,来自四面八方的线索通过互联网汇聚成团圆的希望。

     

    “互联网”助力打拐

     

        2016年5月13日16时许,河北衡水火车站,两岁多的彝族女童吉吉的父母,由于旅途劳顿打了个盹,醒来时发现身边的女儿已不知去向。他们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警方根据办案经验,认为孩子被拐,于是第一时间立案侦查。

     

        几个小时之后,“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官方微博发布了失踪女童的相关信息,并附上女童和现场监控视频拍摄的嫌疑人照片。15日零时,根据该平台收到的一条群众提供的线索,在河北、河南两省公安机关通力协作下,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在郑州被抓获,失踪女童安全获救。此时,距离案发时间不到两天。

     

        这是通过“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试运行以来,通过该平台成功破获的第一起儿童拐卖案件。

     

        据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为适应“互联网+打拐”的时代要求,在阿里巴巴公司的技术支持下,公安部2016年5月上线启动了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11月推出该平台“团圆”系统2.0版本。

     

        依托该平台,失踪儿童体貌特征、照片等信息通过相应渠道及时推送到儿童失踪地周边相关人群。比如以儿童丢失地点为圆心,若失踪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推送半径100公里;若失踪时间超过3小时,推送半径则为500公里。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巡视员陈士渠介绍,此平台可协助各地公安机关打拐民警即时发布各地儿童失踪信息,并自动推送到相关新媒体和失踪周边一定范围内相关人群,让更多群众准确获取相关信息,提供失踪儿童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拐卖案件,尽快找回失踪儿童。

     

        据悉,截至2016年12月15日,该平台共发布信息572条,找回儿童533名,儿童找回率为93.18%,其中,解救被拐儿童21名。

     

        打拐就是跟时间赛跑。“有研究表明,儿童失踪后的找回率是与其失踪时间呈反比的,失踪时间越长,找回率越低。而快速向公众发布儿童失踪信息,可以大大提高找回率。”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姚建龙说。

     

        姚建龙指出,该平台的推出,与民政部2015年开发的全国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公告平台一起,一方面可以尽最大可能防止儿童失踪、被拐,另一方面可以尽快帮助被解救的儿童寻找亲人。

     

    “收买即犯罪”震慑作用尚未发挥

     

        日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连续三天公开审理一起特大跨省拐卖儿童案。26名被告人中,既有来自边远山区的农民,也有曾在医院工作的妇产科医生。本案中涉及的被拐婴儿,大部分都经历了多次转手买卖,被贩卖的价格从一两万元到近十万元不等。

     

        在本案中,该贩卖婴儿团伙成员分别扮演“介绍人”“运送人”等角色,并从中获取相应“报酬”:比如“介绍人”负责介绍婴儿“货源”,获取介绍费用;“运送人”负责将婴儿送到指定的地点,获取运输费用。团伙成员分工明确,已形成了环节齐全的“产业链”。

     

        姚建龙认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当代犯罪已开始呈现出精细化的特点。“随着社会的分工越来越细,犯罪行为也开始越来越多地采取精细分工的团伙作案模式,更具隐蔽性,反侦查能力也更强,它的危害性也是不言而喻的。这也给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带来了不小的难度和挑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怀胜建议,对于这种现象,刑法应当格外关注,应当将其与独立的、偶尔的拐卖儿童犯罪案件区别开来,予以重点打击。“这种犯罪现象其实是拐卖儿童的犯罪集团,我国刑法历来将犯罪集团作为重点打击的犯罪类型,应当坚持对这类犯罪集团的主犯予以从重打击,绝不可轻纵。”

     

        记者了解到,此案中的“收买人”大多来自农村,面对警方的调查,他们中的大部分辩称自己不清楚收买孩子触犯刑法。温州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不知道这是犯罪”不能成为购买婴儿的人开脱的理由。要打击婴儿贩卖犯罪,必须要对买方市场进行坚决打击,根据法律追究购买婴儿方的刑事责任。

     

        记者注意到,2016年1至11月,全国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618件,判处刑罚1107人。其中,因收买行为而被定罪的极少。

     

        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了“收买即犯罪”:只要有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就将追究刑责。不过,对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从轻处罚。专家指出,刑(九)已经实施一年多,因收买行为而获罪的几乎没有,法律还未发挥其应有的震慑作用。

     

    实现“天下无拐”还须全面发力

     

        “天下无拐”,是每一个家庭最朴素的愿望。专家指出,要构建更加完整的儿童保护体系,首先在法律层面上,司法机关必须加大对拐卖行为的惩戒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偷盗婴幼儿”。

     

        李怀胜表示,司法解释针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现状及司法认定难点,做了具体的细化规定,这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准确定性和量刑,有效发挥刑法的惩治、威慑、教育功能,具有积极作用。

     

        “司法解释实质上扩大了偷盗婴幼儿的认定范围,将原本存在模糊认识的地方明确认定为犯罪,这种规定是合理的,因为婴幼儿不是商品,偷盗婴幼儿不能依照偷盗财产定性。”李怀胜说。

     

        姚建龙则指出,近年来有一个现象越来越为公众所关注——拐卖儿童犯罪屡禁不止的一个深层次原因在于从事拐卖儿童犯罪的人员大多来自经济贫困和落后地区。这种现象表明,需要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

     

        “一方面,政府应加大精准扶贫力度,对于拐卖儿童犯罪行为多发地区,制定有针对性的扶贫措施,从经济源头上进行化解;另一方面,要强化国家亲权理念,对已经被解救的儿童,应该做好安置与寻亲工作,并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和社会组织参与进来,实现资源和力量的整合。”姚建龙说。

     

        (本报记者 任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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