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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1月26日 星期四

    规范执法应不惧“镜头”

    作者:刘武俊 《光明日报》( 2017年01月26日 15版)

        【光明说法】

     

        近日,公安部举办第二期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培训会。公安部要求,民警在现场处置中,既要习惯在“镜头”下执法,又要坚持依法依规正常执法。其中明确,对交警道路交通执法、民警治安巡逻、一般性执法等公开执法,群众可以拍摄,但拍摄者不得干扰民警执法,也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拍摄者与现场需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诚然,“镜头”下的现场执法应当成为执法新常态。民警执法时,面对群众的围观拍摄,在拍摄不影响正常执法的情况下,民警要自觉接受监督,要习惯在“镜头”下执法,不得强行干涉群众拍摄。

     

        民众围观拍摄警察执法,本身是一种源于宪法的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这是任何机关都无权干涉更不得随意剥夺的宪法性权利,对于督促警方文明执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当今的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公民随时都可以用手机记录执法人员的现场执法活动,围观拍照行为本身并不会影响警察的正常执法。即便围观群众主观上只是怀着看看热闹的心理拍摄,并无主动监督执法的想法,其主观并无恶意,警方完全没有必要反应过激。

     

        实践中,少数公安机关和警务人员对民众围观拍摄反应过激、严重误读。2016年6月3日,四川平昌县公安局在其官方微博“平昌公安”上称,群众围观拍摄民警执法属于妨碍民警执行公务,“遇到警察执法,请不要随意拍摄,因为法律不允许”。这显然是对民众围观拍摄的曲解和误读。更有甚者,媒体曝光过多起警察强行驱赶现场围观拍摄群众,对个别不听话的围观拍摄者以所谓妨碍执法和寻衅滋事等罪名,采取强制措施甚至拘留。

     

        从另一个角度讲,警察要习惯在围观群众的镜头下执法,大大方方、从容自信、理直气壮地接受群众的监督。只要警察现场文明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为何要畏惧群众的围观和拍摄呢?

     

        当然,围观拍摄也不能太任性。围观拍摄的群众也要守规矩,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行使监督权。公安部明确要求,拍摄者与现场需保持一定安全距离,一般情况下应保持3米以上距离,最近不能少于两臂距离(约1.5米),不得越过警戒线拍摄,不得进入巡逻检查中心区域进行拍摄。对涉及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恐怖活动等案(事)件现场,或者涉及他人隐私、未成年人保护执法活动的,不得拍摄(包括利用无人机拍摄)。又如,围观拍摄的行为系故意挑衅或威胁民警的,影响民警现场执法的,就是不允许的。另外,并不排除有个别居心叵测、动机不纯的人,事后利用所拍的照片或视频,把民警执法过程中出现的瑕疵发到网络上进行炒作,甚至歪曲事实、颠倒黑白。

     

        围观拍照、拍摄的群众同样要尊重警方的现场执法。1月7日,河北衡水桃城区一小区某楼层发生爆炸。事故次日,男子张某越过警戒线用遥控无人飞行器到事故现场上方拍摄。衡水市公安局称,该行为影响了正常救援的有序开展,并引起部分民众围观,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因此给予张某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由此可见,拍照监督民警执法固然是群众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也不可越界,否则就可能干扰正常执法,甚至受到相应的处罚。

     

        推而广之,实践中除了公安机关现场执法不得干涉围观拍摄之外,城管、环保、食品卫生等执法部门的现场执法也同样不得干涉群众的围观拍摄,应当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

     

        尊重围观拍摄就是尊重群众的执法监督权。“镜头”下的执法更能倒逼文明执法和规范执法。让围观拍摄现场执法成为新常态,让执法人员自觉习惯在围观群众的“镜头”下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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