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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1月05日 星期四

    财政部等三部门修订培训费管理办法

    作者:本报记者 杨亮 《光明日报》( 2017年01月05日 03版)

        本报北京1月4日电(记者杨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4日修订印发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新办法在监督检查环节,增加了“临时增加培训计划是否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的内容,强调“谁举办,谁承担费用”,不得向参训人员收费,严禁转嫁、摊派培训费用,并增加“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监督检查内容。

     

        新办法还调整了讲课费课时计算单位和相关标准。原《办法》按半天计算讲课费不够精准,实际执行中存在一两个学时也按半天算的情况,此次修订,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按学时计算培训时间的规定相衔接,将讲课费计算单位由“半天”调整为学时,标准分别为: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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