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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12月31日 星期六

    念好“河长制”这个“紧箍咒”

    作者:潘铎印 《光明日报》( 2016年12月31日 08版)

        【生态笔谈】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全面推行河长制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解决我国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

     

        长期以来,当人们谈到水臭了、河黑了、水资源短缺了、城市地下水遭受污染了,就会将环境质量的下降归咎于环保、水利等部门。但事实上,环保等部门由于行政权限、技术手段、人员配备等限制,对于涉及环境的各方面掌控、调度往往力不从心,导致在河流域管理上出现管理“盲区”和“真空”。去年8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以此来看,党政负责人担任“河长”,不仅是给河流、湖泊找到了“主人”,更意味着所有生态资源在根本上都应被纳入明确的责任体系之中。

     

        必须把制度建设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着力破解制约生态文明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全面推行河长制,传达了中央重视环保、强化责任的鲜明态度。更重要的是河长制迈出了从“部门制”向“首长制”关键一步,推行党政首长负责制,破除体制顽疾,改变了“环保不下河,水利不上岸”的尴尬,更重要的是着力于上下游、左右岸“共治”。此次出台的意见指出,全面推行河长制要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河长职责明确要求,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如此一来,将构建以改善环境质量为导向,监管统一、执法严明、多方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着力解决污染防治能力弱、监管职能交叉、权责不一致、违法成本过低等问题,最终祛除昔日“九龙治水”的“诟病”。

     

        念好“河长制”这个“紧箍咒”,让“河长制”真正发挥出制度的生命力。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须把推行河长制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依法治水管水,制定出台综合整治方案、措施,狠抓责任落实,强化横向协调,落实长效管理,运用法律、经济、技术等手段保护环境。建立健全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将公众力量融入“河长制”,调动其参与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使公众真正成为河流污染治理的生力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强化考核问责,根据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只要把“河长制”真正落实到位,就能让本来无人愿管、被肆意污染的河流变成悬在“河长”们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为实现“水清、河畅、岸绿、生态”的目标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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