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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12月19日 星期一

    专家问诊律师制度改革

    作者:本报记者 殷泓 《光明日报》( 2016年12月19日 10版)
    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范倜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前往看守所会见贩卖枪支的嫌疑人,并告知为其辩护。 苗剑摄 光明图片/视觉中国
    图为辩护律师在一起受贿案中为当事人辩护。 光明图片/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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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制度改革,是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律师的有关定位,以及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改革文件,为律师制度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契机。

     

        “但实事求是地讲,由于传统观念、司法制度和程序的安排,律师发挥作用的空间还有很大限制,律师的权利保障还存在很多问题。”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卞建林说。

     

        日前,在华南师范大学举行的主题为“中国律师制度改革与发展”国际研讨会上,来自国内外的专家学者就此进行了深入探讨。

     

    庭审实质化需要律师全方位参与

     

        众所周知,在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辩护对于促进司法公正,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发挥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顾永忠指出,今年10月10日,两高三部发布《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强了对律师权益的保障和律师作用的发挥,这次会议的召开适逢其时。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最核心的就是庭审实质化。而庭审实质化最重要的是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能在法庭上向不利证人,包括普通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进行质证。其实真正需要这些人出庭作证的,也就是百分之十几的案件,但现在做得很差,几乎没有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顾永忠指出。

     

        不少看过欧美影片的人都会对其中精彩的法庭辩论桥段印象深刻,但在国内,庭审过程大多很枯燥。在顾永忠看来,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庭审中的辩论、调查,充其量是轮流讯问,并非符合诉讼原理的交叉讯问。

     

        “庭审规则禁止双方有诱导式讯问,这也是违反交叉讯问规则的。”顾永忠认为,英美法规定的LEADING QUESTION(引导式问题),在我国翻译过来成了诱导式问题,而在中文词汇里“诱导”是一个贬义词,结果法庭上不管三七二十一,谁都不能诱导。“这都是错位的,我们要重新调整。”

     

        西南政法大学前副校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顾问徐静村认为,律师制度改革必须放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方针、总任务、总设计中考虑,改革的目标应该是构建符合法治国家建设要求的律师制度。

     

        徐静村说,如果要真正做到庭审实质化,辩护人从侦查阶段就应介入。特别是控辩双方,应该在权利行使方面有一个相对对等的设计。具体而言,进入侦查阶段后,辩护人就应当有权为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服务,到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也应如此,从而实现律师全方位参与。

     

    法律援助应成刑事辩护标配

     

        “认罪认罚制度的完善,需要更多的律师。”顾永忠强调,我国目前参与刑事辩护的律师数量还太少,只占所有案件的20%~30%左右,对此,他建议应加强法律援助,设立公设辩护人制度、值班律师制度。

     

        四川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左卫民用大数据说话,也印证了我国律师刑事辩护应该实现普遍的、强制性的法律援助。他说,基层人民法院的一审辩护率比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辩护率低50%以上,有的地方可能低60%至70%。

     

        左卫民援引数据表示,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法律援助达到1/3,有的达到五成,中级人民法院则超过2/3。“由此可见重罪案件首先主要靠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已经成为我国重罪案件最根本的辩护方式。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律援助的作用被低估了。”

     

        他进一步指出,过去往往认为法律援助在刑事辩护中只是辅助性的,但通过实际数据可以发现,刑事法律援助基本上支撑了我国刑事辩护的“半壁江山”。

     

        不过,在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汪海燕看来,目前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并不乐观。“数量虽然上去了,但质量怎么样不好说。比如聘请的辩护人、专业律师和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花费的时间、精力,包括辩护的效果显然是不一样的。”

     

        汪海燕指出,之所以刑事法律援助从整体上来看质量不高,就在于政府把应当自己承担的责任摊派给了律师,律师当然积极性不高。

     

        来自日本东京的第二辩护士联合会前会长三宅弘介绍说,为了扩充民众接触司法的机会,日本创设了司法支援中心,现有近240位律师。这里的律师叫作呈请辩护士,翻译成中文类似于公职律师,由国家支付工资,年轻律师一开始会应聘这个职位,最长可以做9年。

     

        “我国已经到了建立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合适时期,如果法律援助这块短板不补齐,我国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难以实现。”汪海燕说。

     

    律所放任式管理模式亟待改变

     

        中国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进喜指出,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的律师队伍从无到有发展到了如今的30余万人,并且还处在高速发展之中。但与这种发展势头不相适应的是在律师队伍的建设、管理方面还缺乏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律师行业的发展必须坚持数量与质量兼顾、保障与规范并举、良知与大局并重、国际与国内市场两强。”王进喜说。

     

        “当前律师制度的改革,应把目光更多地投向律师职业规范。其中,我认为非常重要的就是关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这是基础性的,也是当前较为薄弱的一个环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

     

        陈卫东指出,目前不少律师事务所疏于对律师的管理,基本上是放任式的管理模式,很多律所以创收多少作为评价律师能力的主要标准,不重视对律师知识和实践办案能力的培训和提高,不重视律师的办案质量,忽视对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教育等,这些都导致了律师职业不规范现象的发生。

     

        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孙长永也认为,律师管理确实是现在律师职业发展中必须重点解决的问题。“律师作为有很高专业技术含量的社会精英阶层,必须有一定的道德、职业行为底线,这个问题目前没有很好解决。”孙长永说。

     

        陈卫东对此建议,应当进一步增强律所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建立健全职业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对职业律师进行有效监管,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教育培训,特别是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建立律师年度考核制度、建立律师职业档案和诚信档案等。

     

        陈卫东同时强调,对律师的职业行为必须确定行为准则,划定不能触碰、不能逾越的法律底线,在做好奖励激励工作的同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当然,如何界定行为的边界和准则,如何确定惩戒的标准和程序,是律师事务所下一步改革的重要内容。”

     

        (本报记者 殷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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