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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12月16日 星期五

    以河长制提升河湖保护水平

    作者:何人可 《光明日报》( 2016年12月16日 03版)

        【光明时评】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意见》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解决中国目前存在的复杂水问题以及维护河湖健康的举措,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性创新。河长制是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落实属地责任,健全长效机制的具体措施。

     

        水利部部长为此撰文,以相关数字显示了河长制中河长的责任之重:中国江河湖泊众多、水系发达,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共45203条,总长度达150.85万公里;常年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的天然湖泊2865个,湖泊水面总面积7.8万平方公里。

     

        这样的自然环境禀赋,是这块古老的土地养育了如此众多人口的自然根据。河湖管理保护之所以重要,就在于作为一种自然环境禀赋,河湖并非大自然赏赐给这块土地上的一代人、两代人或几代人的,而是世世代代生存于此的人们的基本生存条件,是建基于其上的国家和社会可持续存在和发展的刚性基础。这也意味着,这块土地上的每一代人留下的河湖资源,都应该处于足以保证其后的世代子孙可持续生存和发展的“适用”状况。

     

        但是,最近几十年,中国河湖水体的状况已经恶化到威胁人们可持续生存和发展的程度。2015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据分布在全国的967个地表水国控断面(点位)水质监测结果,中国河湖的Ⅳ类—Ⅴ类和劣Ⅴ类水质断面分别占26.7%和8.8%;62个重点湖泊(水库)中,Ⅳ类—Ⅴ类和劣Ⅴ类分别占22.58%和8.1%,以致“牛奶河”“酱油河”“油画河”成了众多河湖的代名词。中国“存量”河湖的现状,不仅不能满足代际公平的起码要求,也直接威胁当下人们的生存。

     

        最近几年,水危机频频出现在历史上湖清水秀、鱼肥米香的地方。人们开始正视和认识河湖管理保护的现状。从治理淮河污染开始,各级政府在水治理上逐渐加大力度,提升河湖管理保护水平。从实际效果看,河湖管理保护水平还有太大的提升空间。近些年,许多地方的河湖环境持续恶化,更说明河湖管理保护存在许多制度上的梗阻。

     

        河长制的实行,实际上是把河湖管理保护绑定在政府主要官员的政绩之上,以行政的力量着力推进河湖管理保护,把河湖管理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调和、平衡的责任,加在以往大体上只负责经济发展而较少考虑河湖管理保护的政府官员身上。

     

        根据相关部署,到2020年,中国7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的比例要达到70%以上,长三角、珠三角力争消除劣Ⅴ类水体,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这个目标能否实现,是对河长制的一个检验。从媒体报道来看,在已经实行河长制的地方,水环境已在改善。更关键的还在于,河长制让官员政绩考核的重心发生了变化,河湖管理保护的压力成为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契机。

     

        河长制的实行,可以改变以往多头治水、效果不彰的局面,将各级政府对河湖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要求落实到具体行政负责人,形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责任链条,由此把《环境保护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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