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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12月16日 星期五

    严惩学术不端 净化学术空气

    作者:敬一山 《光明日报》( 2016年12月16日 03版)

        【光明时评】

     

        近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在京召开通报会,通报了2015—2016年查处的科研不端行为典型案例。过去一年基金委接收日常举报案件、专项案件及主动核查案件共计382件,最终基于调查结果处理相关责任人172人,处理相关依托单位9个。

     

        更让人忧虑的是,根据基金委的通报,2015年3月开始,英国现代生物、斯普林格等国际出版集团4批集中撤稿中,涉及中国作者的论文达117篇。其中,有28篇标注已经或即将受到科学基金资助。基金委对这28篇被撤论文展开集中调查。调查发现,这些被撤论文都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润色”并投稿;更有甚者,部分论文完全是通过论文买卖,请人捉刀代为撰写和投稿。

     

        打击学术不端早已是共识,但从效果来看,似乎总是雷声大雨点小,其重要原因在于造假者的成本太低。过去几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陆续公布了一些学术不端的案例,并进行了相应处理。但整体来看,论文造假者所付出的代价和他们造成的负面影响严重不相称。对个人的处罚,通常不过是“三板斧”——公开通报批评,追回已拨经费,取消几年的申报资格,对科研人员所在单位的处理,也不过是通报批评。这些处罚的实质,不过是把本不该属于这些科研人员的经费和荣誉拿回去,并没有实质性的惩戒。不痛不痒的处罚,威慑力自然有限。

     

        当然,基金委权力所限,的确缺乏更多惩戒学术不端的手段。真正能给学术不端者念紧箍咒的,是科研人员所在的机构和相关科研主管部门乃至司法机关。在日本,一旦发现学术不端迹象,学术团体、研究机构、政府部门等都会采取严厉措施。造假学者被取消学位、被辞退教职的并不鲜见;存在造假章、假文件的,司法机关还会介入。有了外在压力,科研人员的“耻感”才可能被唤醒,净化学术空气才更有可能。

     

        相比而言,国内施予学术不端行为的外在压力远远不够。2013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就通报了一批学术不端案例,对有不端行为的科研人员公开点名。但让人诧异的是,后续却很少看到被点名者所在的学校或科研机构采取调查和惩戒措施。可见学术不端不仅有个人的投机考量,一些学校和科研团体也是急功近利,默认甚至鼓励科研人员不择手段,因为他们个人“成功”的同时,也会给团体带来利益和荣誉。要提高学术不端的成本,就要打破这种利益勾连。

     

        学术不端氛围的滋长,会形成“劣币驱逐良币”效应,最终降低一个国家的科研竞争力。值得肯定的是,今年教育部颁布了《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了6种学术不端情形,若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科研人员可能面临撤职、开除、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期待这一《办法》尽快从纸面走向现实,真正成为学术不端者的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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