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评析】
近日,有媒体对全国各地15家电影院贴片广告状况进行了体验式调查。结果显示,15家电影院都播放了映前广告,只有1家影院通过广播提醒将要播放映前广告,有一家影院播放了20余条广告,是被调查的影院中最多的。为此,媒体呼吁,电影广告不明示,消费者享有退票权。
电影贴片广告是指将企业产品广告或企业形象广告与影片一同拷贝,在电影放映前播出的广告。贴片广告作为一种低价高效的广告形式,近年来发展迅速,其广告画面感觉与电视相比更真实、更清晰,再加上影院环境中极具震撼力的音响效果,能产生更直接的视听震撼力。
对消费者来说,影院出售的电影票上标注的时间被默认为电影播放时间。消费者购买电影票是购买了电影服务内容,而非广告服务内容,如果放映电影前播放广告,就应该在售票时明确告知消费者。但现实是,大多数影院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消费者无从选择,被迫接受了广告播映。有些影院还延迟影片播放,进一步占用了消费者的时间。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自由选择是否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权利,贴片广告在影院播放,观影者只能坐在那里观看,无法选择,且这种服务只有商家受益,消费者不仅不受益,而且还浪费了时间,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品销售不能强制搭售商品,商家也不能强制提供服务。贴片广告就是一种强制服务,涉嫌强制消费。电影院偷偷摸摸地加入贴片广告,增加了观影者的负担,违背了观影者的意愿,构成了不公平交易。
贴片广告不是不能有,但前提是必须透明。在没有心理预期的情况下,面对太长太滥的广告,观众会产生不安与烦躁的情绪。商家应该在电影票背面或者售票处履行告知义务,让消费者手握选择权,把握观影时间。
当然,对贴片广告进行明示甚至允许退票,都不可能靠商家的自律完成。当务之急是明确监管主体、监管责任和违反规定的处罚办法,制定更加明细的法规,规范广告时长。甚至可以采取经济手段,比如,如果超时便浮动票价,广告越长,票价越低。贴片广告和电影的搭配不能粗暴,只有合乎法规和观众的观影心理,才能有更好的发展。
(作者系中国艺术研究院影视所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