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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11月25日 星期五

    企业排污费政府岂能“代缴”

    作者:张绪才 《光明日报》( 2016年11月25日 11版)

        【一事一议】

     

        近日,中央环保督察组向江西反馈督察意见。江西乐平市政府被指多次用财政资金为36家企业“代缴”排污费超过千万元。

     

        “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补偿”,这是相关法基本原则,企业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缴纳排污费是必须履行的义务。而本应由企业缴纳的排污费,乐平市政府却用地方财政资金“代缴”,从行政权行使上讲,这是一种乱作为,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众所周知,财政资金是公共性资金,一分一厘都是纳税人的贡献,只能用在民生事业、公共建设、行政管理等上。政府用财政资金替企业缴排污费,等于是挪用纳税人的钱为企业排污“埋单”。如此一来,没有触及到污染企业利益,企业不会产生“痛感”,而用纳税人的钱为污染“埋单”,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依法征收排污费,对企业是一种监督和鞭策。换言之,国家通过排污费征收法律制度,是为了促使企业履行环保主体责任,达到不向或少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之目的。由政府财政资金“代缴”企业排污费,不仅失去了征收制度的监督和鞭策作用,相反会产生纵容效应,使企业排污变本加厉。

     

        为企业“代缴”排污费,究其本质,是地方官员的政绩观出现了偏差。在这个问题上,政府不能,也不应该“越俎代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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