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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11月19日 星期六

    弗朗索瓦·冈绍夫的“封建主义”概念

    作者:侯树栋 《光明日报》( 2016年11月19日 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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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利时著名历史学家弗朗索瓦·冈绍夫(F.L.Ganshof)的名作《何为封建主义》,已由清华大学张绪山教授译成中文,即将由商务印书馆出版。这是学界应予关注的一件事,因为冈绍夫的名字与20世纪西欧封建主义研究连在一起,是封建主义研究的旗帜人物之一。

     

        冈绍夫1895年出生于布鲁日,后在根特大学学习并长期执教于此。1930年他接替著名历史学家亨利·皮朗任中世纪史教授,直至1961年退休,1980年在布鲁塞尔逝世。冈绍夫以研究法兰克王国特别是加洛林时期的法兰克王国知名,勤于著述,成果丰硕,但使其扬名于整个西方史坛的则是1944年出版的《何为封建主义》。

     

        中世纪的人们并不知晓何为封建主义、封建制度、封建社会,那个时代还没有这些抽象术语,用这些概念指称中世纪的制度和社会是近现代以来的事情,所以这些词语都是中世纪以后的一种理论建构。近现代以来,“封建的”、封建主义等一套词汇在学界和社会广泛使用的同时,其含义也变得多种多样,各不相同,甚至近于对立。

     

        到20世纪前半叶,西方非马克思主义学者使用的封建主义概念呈现广义与狭义的分野。所谓广义封建,指代的是中世纪各种社会现象,所谓狭义封建则专指封君、封臣以及封土。阐释广义封建与狭义封建的两部经典著作都是法语学界奉献的,前者是法国史学大家马克·布洛赫的《封建社会》,后者则是冈绍夫的《何为封建主义》。

     

        何为封建主义?冈绍夫在书里给出了一个明确、严格的定义:“‘封建主义’可以被视为一套惯制,这套惯制造就并规定了一种自由人(封臣)对另一种自由人(封君)的服从和役务——主要是军役——的义务,以及封君对封臣提供保护和豢养的义务。这种豢养义务通常所产生的结果之一,是封君授给封臣一块土地,这块土地称作封土。”他进一步说明,“我讨论封建主义仅限于这个词的狭隘的、技术性的与法律的意义”,封建主义的这种含义“更具限定性且更为专门化”,“可以视之为该词的法律含义”,这就是“表示封地-封臣惯制体系的狭义封建主义”。

     

        冈绍夫曾在经济社会史大家亨利·皮朗的指导下学习和工作,然而他在治学上并没有追随皮朗,而是走出一条自己的路。冈绍夫的研究领域和主题属于法律、制度史,这种学术路径决定了其研究封建主义的视角和出发点。他把封建主义归结为一种法律关系、一种制度,即“自由人”内部的法律关系或制度。何为“自由人”呢?“自由人”是中世纪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自由”在法律上的首要意义是拥有在公共法庭(伯爵法庭)接受审判的合法权利。但是,“自由人”在法律概念上的同一性,远不能排除其在实际生活中的巨大差异性,“自由人”的社会地位可以千差万别,贫富悬殊。出现在冈绍夫的封建主义定义和论述中的“自由人”,显然是指贵族。封臣的主要义务是服军役,而从8世纪末以后,贵族已逐渐成为这样一个社会群体:他们是“打仗的人”,作战是他们的“天职”,只有他们才能够服军役。由此可见,冈绍夫阐释的封建主义,是贵族阶级内部的一套法律关系或制度。

     

        此外,《何为封建主义》一书重点讨论10-13世纪,这是封建主义的“典范时代”,着重阐述的是卢瓦尔河与莱茵河之间的地带,这是加洛林政权统治的核心地区,封建主义就发源于此。冈绍夫使用法律文书等所谓规范性资料,辨析精细,阐述清晰,概括简要。该书虽篇幅不大,但对封建主义的阐释,却成为西方学者论述狭义封建主义的基本模式,影响广泛。书中的一系列论述和结论为西方学界熟知并广泛接受,以致人们普遍把“封土-封臣”体系与冈绍夫的名字联系起来,并把冈绍夫的定义视为最精确的封建主义概念。

     

        当然,冈绍夫的封建主义阐释收获的也不全是赞扬。经济史大家波斯坦(M.M.Postan)指出,法律、制度史家采用的狭义封建主义概念只注重封君封臣的权利与义务,这种从法律关系出发的概念不能说明“一个时代的真正的本质特征”。马克思主义史家认为,冈绍夫的封建主义概念固然严格和精确,但其意义有限,因为“封土-封臣”体系与农民阶级没有什么关系。马克思主义史学更加推崇布洛赫的封建主义概念,因为他在“封建”的名目下不仅讨论贵族内部的关系,也阐述领主与农民的关系。

     

        20世纪后半叶以来,封建主义概念,包括冈绍夫阐释的狭义封建主义,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与挑战,学界就封建主义概念的意义展开了讨论。质疑与挑战派的两员主将是美国学者布朗(E.A.R.Brown)和英国学者雷诺兹(S.Reynolds)。前者1974年在《美国历史评论》发表长文,指出封建主义概念的广泛使用甚至滥用,反映了一些学者把中世纪复杂多样的政治与社会关系简单化、概念化、模式化的趋势。她认为必须扭转这种趋势,从定义和概念回到历史实际。雷诺兹1994年出版专著《封土与封臣》,从根本上拒绝所谓“精确的”狭义封建主义概念,认为这个概念的内涵与中世纪的史料特别是中世纪前半期的史料不相符。接受布朗和雷诺兹看法的人并不多,但论者一致认为需对狭义封建主义进行反思,需对“封土-封臣”体系进行再认识。

     

        综合各家之言可以发现,当前论者普遍反对以“封土-封臣”替代中世纪复杂多样的政治和社会关系,所以读冈绍夫的这部经典,也应当与时俱进。《何为封建主义》一书概念精确、严格,线索清晰、简洁,这些是其长处,但读者也应进一步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从《何为封建主义》获得的有关中世纪贵族内部“秩序”与“规则”的清晰印象,与历史实际是怎样的关系?冈绍夫在书里向读者展示的毕竟是一些法律规范,它们当然不是凭空而来,依然是历史实际的反映,但这种反映不是直接的、机械的,法律概念与历史实际的关系总是复杂的。

     

        借助法律概念认识历史是有益的,但要避免把法律概念与历史实际简单等同。法律显示的往往是行为规范,其内容是规定性而非描述性的。沙特尔的主教富尔贝在1020年致信阿基坦公爵威廉五世,这封信全面阐述了封君封臣关系造就的义务,后被收入著名的法律文书《封土之律》,成为处理封君封臣关系的基本规则。《何为封建主义》全文征引了这封信。富尔贝指出,宣誓效忠封君的封臣,应牢记“安全”“可靠”“诚实”等字词,封君的所作所为也应与封臣的效忠相配,这就是标准的封君封臣关系。读布洛赫《封建社会》中“封臣制的悖论”一章,可知中世纪实际生活中到处存在“君不君、臣不臣”的现象,封君封臣关系的法律规范与实际情况相差巨大。把握中世纪的一些法律规范,对于认识实际中的政治与社会关系具有重要意义,这也是《何为封建主义》在今天的主要价值。但是认识历史不应削足适履,不应为复杂多样的历史实际强行赋予一些法律概念。西欧中世纪早期史研究在接近半个世纪的时间里已取得长足进展,建构“封土-封臣”体系的一些历史前提得以重新认识,西欧封建主义研究又面临新课题,但作为研究封建主义的经典论著,《何为封建主义》还是需要且值得重温研习的。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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