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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11月09日 星期三

    贵州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点

    作者:新华社记者李平 《光明日报》( 2016年11月09日 01版)

        新华社贵阳11月8日电(记者李平)为破解生态环境损害中“企业(个人)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难题,贵州在7个试点省份中第一个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率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工作。

     

        记者8日从贵州省环保厅召开的《贵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试点期间,贵州省人民政府将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人,并确定清镇市、仁怀市、遵义播州区、福泉市、普安县人民法院生态环境法庭专属管辖贵州境内的生态环境损害民事案件,法院也将根据赔偿义务人的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试行分期赔付,积极探索多样化的责任承担方式。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将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协议可以到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法庭进行司法登记确认,赔偿义务人违约,赔偿权利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较小、责任认定无争议、环境损害损失金额50万元以下的案件,贵州将采取专家证人出具专家意见的方式,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简易评估认定程序。

     

        根据实施方案,贵州还将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应急处置、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等生态环境保护领域。

     

        此外,实施方案对生态环境损害的定义、启动条件进行了明确。例如,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造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的,都将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

     

        根据规划,今明两年,贵州省将在全省范围内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担责、追责体制机制,2018年全面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确定的重要任务。贵州、吉林、江苏、山东、湖南、重庆、云南等7省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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