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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11月08日 星期二

    有关部门负责人谈三部法律

    作者:本报记者 殷泓 《光明日报》( 2016年11月08日 06版)

        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网络安全法、电影产业促进法和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

     

        在随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这三部法律的热点问题回答了中外记者的提问。

     

        网络安全法不是要限制国外的技术和产品进入中国

     

        为什么要制定网络安全法?它的亮点和特色是什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表示,制定网络安全法不仅是落实国家总体安全观的重要举措,而且是维护网络安全的客观需要。

     

        “中国是一个网络大国,也是面临网络安全威胁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的法律制度,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网络安全保护水平。”杨合庆同时强调,制定网络安全法是维护国家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

     

        针对一些人对于这部法律会限制国外产品和服务进入中国市场的担忧,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协调局局长赵泽良解释说,网络安全法是中国网络安全首部综合性、框架性的法律,这部法内容非常全面,每一个条款都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论证,每一个条款都广泛地征求了意见,每一个条款应该说都符合国际贸易规则。“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网络安全法不是要限制国外的技术、产品的进入。”

     

        不存在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被强制退出问题

     

        在新修改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禁止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这一条规定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

     

        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表示,义务教育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是政府必须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也是国家强制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义务教育的属性决定了其不适合由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来实施,否则就有可能影响义务教育政府责任的落实,影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甚至会加重人民群众的负担。

     

        “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并不是限制义务教育阶段由民办学校提供有特色、多样化的教育服务。现有收费较高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根据各地的具体办法来确定收费标准,保持自己的办学特色,只要符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律要求,都可以继续举办。”朱之文说。

     

        针对一些家长担心自己孩子所在的民办学校有可能在法律实施后会被强制退出的担忧,朱之文表示,目前我们国家已经审批设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没有一所是营利性的,即使是收取较高学费的民办中小学也不是营利性的。所以,不存在法律实施后会有一大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会被强制退出的问题。

     

        电影产业促进法突出体现放管结合

     

        取消和下放多项行政审批,是新通过的电影产业促进法的一大亮点。不过,有记者对此质疑:把电影的备案审批工作下放到地方管理后,会不会存在各地标准不一样的问题?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阎晓宏回答表示,简政放权、激活市场的活力是电影产业改革推动的重要方向。这次通过制定电影产业促进法把实践中已经推行的改革举措写入了电影产业促进法。

     

        阎晓宏解释说,为了防止各地审查管理和审查结果标准与尺度在把握上不一致,电影产业促进法在下放审批权限的同时规范了电影审查标准的制定和公开的程序,在本法第18条还设置了出现争议的情况下再审的条款。

     

        “电影产业促进法出台后,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坚持放管结合,加强后续的监管。在简政放权的同时,电影产业促进法也注重加强事中和事后的监管力度。在本法第46条明确了监管责任,要求实施信用制度。”阎晓宏表示。

     

        (本报北京11月7日电 本报记者 殷 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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