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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11月05日 星期六

    重视大数据背景下的公民隐私保护

    作者:严炜 邹盼 《光明日报》( 2016年11月05日 08版)

        【声音】

     

        21世纪的今天,大数据技术席卷全球,广泛运用于社会各领域。然而,大数据技术在重构各国经济发展模式、给世界带来全新发展机遇的同时,也使公众的智能生活、网络轨迹被过度追踪和永久记忆,使公民隐私产生泄露隐患。保护大数据背景下的公民隐私,需要加大隐私保护技术的开发与创新,从源头上杜绝网络数据安全漏洞。加快隐私保护法制化进程,构建隐私保护法规及数据采集利用等各类标准,建构惩罚性赔偿制度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加大执法力度。政府要做好大数据信息安全顶层设计,政府各级机关、各类数据公司要强化隐私保护的监管职责。尽快引进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大数据隐私保护高端专业人才,同时重视本土人才培养。对恶意泄露他人隐私的个人、公司或政府部门降低其信用等级,使故意侵犯他人隐私的恶劣行为寸步难行。开展全方位道德教育,提升公众道德品质和隐私保护意识。

     

        (严炜、邹盼/文 摘编自《江汉论坛》2016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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