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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11月01日 星期二

    噪音污染防治亟待纳入环保议题

    作者:任然 《光明日报》( 2016年11月01日 02版)

        【新闻随笔】

     

        日前,环保部发布《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2016)》,披露了2015年全国城市声环境现状。报告显示,全国城市声监测夜间1/4不达标。“这意味着全国1/4城市睡在噪音里。”海南省生态环保厅污防处调研员王先国认为,尽管近年来噪音投诉比例居高不下,但问题的解决却不易。

     

        根据环保部发布的报告,2015年,全国共收到环境噪声投诉35.4万件,占环境投诉总量的35.3%,仅次于空气污染。可以说,噪音污染已经达到相当大的危害程度,亟待引起重视。

     

        面对噪音,我们当前仍存在着不少认知误区。比如不少人将判断噪音的标准,直接等同于声音分贝的大小,似乎声音分贝越高,污染才越严重,但现实并非这样。是否构成噪音,本质上与声音分贝大小并无直接关系,只要你不想听的声音,其实都可称之为噪音。另一方面,对噪音污染程度的判定,要视具体环境而定。如《城市区域噪声标准》中,明确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居住区、工业区、疗养院等区域的噪音标准往往相差很大。厘清这些误区,才更利于让个体更准确判断自己是否处于噪声污染之中,从而提升权利意识,否则有针对性的维权就无从谈起。

     

        问题虽然严重,但噪声污染因为具有其特殊性,而呈现出较高的治理难度。如相较于空气污染,噪音污染往往是即时性的,甚至因为它并未表现出明显的污染形态而多被忽视,只有当具体的人真正被置于噪音的伤害之中时,往往才能切身体会其危害性。由于噪音污染取证难,提升了维权的难度,不少人“被迫”认为“忍一忍”就好了;此外,由于噪音污染往往在特定区域呈点状分布,决定了它很难如大气污染一样,引发全社会层面的重视与维权行动。这样一种现状,投射到治理上来,就表现为法律法规的滞后,执行上的不足和综合防治意识与行动的欠缺。

     

        应该看到,随着城市轨道交通和道路网的日趋密集,以及车辆的增多,噪音污染已经从过去的偶然性上升到一定程度上的必然性。对应于此,对噪音污染的防治,恰恰要注重前瞻性与综合应对。城市在规划、建设上,就有必要事先将防治噪音纳入其中。如在小区规划时把防噪纳入事前审核,在噪音治理上理顺部门职能,在城市设施建设中事先防范等。

     

        诚如专业人士所言,当前城市噪音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已经成为环境改善不被注意的暗角。不能让这样的短板继续存在下去,必须把噪音污染防治纳入环保议题,从防治意识到法律、制度建设,再到执法行动,都应尽快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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