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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10月15日 星期六

    扎实稳妥做好市场化债转股试点工作

    作者:庞秀生 《光明日报》( 2016年10月15日 06版)

        降杠杆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五大任务之一,降低企业杠杆率是其中的主要内容。近日,国务院出台的《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及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市场化债转股的目标取向和操作方法,要求按照统筹协调、有序开展的原则组织先行先试,防止一哄而起。

     

        一、深刻认识债转股工作的重要意义

     

        作为降低企业杠杆率的重要手段,市场化债转股在企业端可以增强资本实力,有效降低杠杆率,解决资本结构不合理及其面临的周期性、结构性困难,防范债务风险;有利于降本增效,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增强竞争力,实现优胜劣汰;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推动股权多元化,促进改组改制,改善企业治理,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从银行端来看,可实现企业债务重组同时化解优质实体经济困难加剧可能造成的潜在不良贷款增多的风险,用时间换空间,实现风险缓释,避免风险累积恶化。更为重要的是,作为连通企业与投资人的纽带,商业银行及其所属投资管理机构能起到打通间接融资市场和直接融资市场的桥梁作用,提供包括资本市场产品在内的综合化服务,将企业股份卖给有意愿投资的人,促进自身传统商业银行业务转型。从社会资本和投资者角度看,获得了参与优质企业投资获取长期稳定回报的机会,既满足了投资理财需求,也支持了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

     

        二、准确把握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通过有序开展债转股试点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可以逐步形成一批示范效应项目,对市场产生正面影响,为市场化债转股工作的全面排开和持续开展夯实基础。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目标:

     

        一是结合去产能、去库存等重点任务要求,通过试点来验证和厘清适合市场化债转股企业的条件和标准。根据《意见》,转股对象由市场参与方根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负债率过高,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开展债转股,严禁将僵尸企业、失信企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作为转股对象。考虑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五大任务是一个系统设计,各项任务之间有关联互补作用,特别是去杠杆与去产能、去库存工作密切相关,在选择转股目标企业时必须统筹兼顾。

     

        二是按照市场规律平衡好企业降成本诉求和投资者合理回报要求,探索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打破刚性兑付。根据《意见》,市场化债转股资金依法依规面向社会投资者募集,特别是募集可用于股本投资的资金。一般说来,债转股后企业利息负担减轻,盈利能力增强,企业价值提升,投资者可通过分红和股权增值溢价获得投资收益。通常来说,股本投资者期望的回报率总是要高于企业负债成本,但好的资产和股权企业不愿意拿出来,差的投资者又不感兴趣,只有遵循市场规律把企业降成本诉求与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要求平衡好才能确保试点成功。

     

        三是探索建立健全专业债转股实施机构经营管理模式,代表投资人做好积极股东。根据《意见》,原则上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应先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再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股权。银行无论是利用现有具备基金管理资格的所属机构还是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都要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投资协议约定,代表投资者积极行使股东权利,做好募投管退各环节相关工作。与传统信贷业务比,市场化债转股业务横跨债权和股权,银行及其所属实施机构必须学会当好股东,积极参与企业管理,搞好经营,除了继续关注还款意愿和能力,跟踪抵押担保物、利差、中间收入之外,要更加关注企业价值和资本市场变化;对于投资人,必须要尽职履责,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三、扎实稳妥做好试点示范工作

     

        市场化债转股试点涉及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企业、投资者、债权银行及实施公司等多个方面,与去产能、去库存、降成本、补短板等工作紧密相关,需要大量内外部沟通、协调,工作难度大、要求高,要扎实稳妥推进,不能刮风式的一哄而上。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行将在前期成立专门项目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组织架构,在集团范围内和公开市场上统筹调配和充实专业人员,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二要及时做好向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请示报告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及时纠偏。建行将及时反映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配合做好市场化债转股政策效果评估、风险监测以及打击逃废债、净化信用环境等相关方面工作,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三是加强与各类市场机构的沟通协作。按照交叉实施债转股政策导向,一方面积极与企业其他债权人沟通做好非建行债权转股权工作,另一方面积极转让建行债权,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管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及其他银行所属实施机构开展债转股试点。

     

        (作者系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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