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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10月07日 星期五

    “重点项目”不是逃避环保监管的理由

    作者:刘贤春 《光明日报》( 2016年10月07日 05版)

        【一事一议】

     

        近期,挂有某些地方政府头衔的“重点项目”违法案件屡屡被曝光。未评先建、未验先投、擅自变更设计方案等所谓“重点项目”逃避、游离环境监管的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在“最严环保法”及中央环保督查之下,仍有一些地方政府搞违法“决策”,与形势不合,于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不利。

     

        或出于地方经济发展和建设的考量,或出于政绩需要,一些地方的市政路网、大型公共设施、拆迁安置点等建设项目被冠以“重点”或“民生”之名,再以“调度会”“推进会”等形式“简化”流程、“特事特办”。其中,有的属于真正的重点项目,有的却出于急功近利的想法。而有些地方环保部门对此心知肚明,却放任不管,致使所谓的“重点项目”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建而不验等违法情况时有发生。

     

        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无论推进什么样的建设项目,都应带头守法。若以牺牲法制公信力、环保责任底线为代价,势必给当地生态环保工作埋下隐患,对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不利。

     

        一些地方之所以环保法律意识淡薄,关键是环保“党政同责”传导压力不足,问责力度不够,少数领导仍存在“我的地盘我做主”的任性思想和“查到了再整改”的侥幸心理。笔者以为,对于这种逃避环保监管的“灯下黑”建设项目,必须断然处理,加大追责力度,形成环保问责和打击环境违法的双高压态势。

     

        为此,可组织开展省际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互查,排查出问题后,由省际互查组梳理汇总后报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问题突出、情况严重、影响较大的“灯下黑”项目,按照环境保护法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严格追究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及相关部门的责任;构成刑事责任的,坚决移交司法部门查办,以此倒逼地方对“重点建设项目”依法、规范、从严管理。同时,还应加强问题突出地区党政领导层的环保法律政策再学习,并由区域环保督查中心督学,补足所欠功课。以此为戒,对再发生此类问题的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应严肃追责,并实施更为严厉的区域限批、挂牌督办、污染物总量控制等措施。

     

        按照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项目须向社会公开,“重点项目”也不例外。除去涉及保密技术的情况,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设施等信息,都须如实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因此,相关部门应监督项目单位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公众、环保社会组织亦有权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进行监督。唯有在全社会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才能遏制一些地方政府假借“重点项目”之名大搞违法“决策”。

     

        (刘贤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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