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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10月01日 星期六

    “车载流动法庭”方便少数民族群众诉讼

    作者: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 张永和 《光明日报》( 2016年10月01日 07版)

        通过调研云南、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我们发现,从纠纷的具体类型上看,由于许多少数民族有自己独特的风俗习惯,少数民族地区与汉族地区的纠纷有着许多差异。

        从纠纷解决方式上看,少数民族地区与汉族地区有着很多不同。比如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的彝族群众,请求“德古”依据本民族的先例进行调解。宁夏回族自治区回族群众则希望请“阿訇”对本民族内部的纠纷进行调解。这些问题在汉族地区都是不多见的。

        从纠纷解决条件上看,少数民族地区与汉族地区存在很大差距。少数民族地区因为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经济、社会、文化相对落后,在司法机关办案的软、硬件上,与汉族地区相比都存在着不小的差距。

        针对少数民族地区与汉族地区在法治现状上的诸多差异,少数民族地区在司法审判方式改革方面进行了诸多的探索。在我国中西部的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成巡回法庭,定期或不定期地巡回深入农村及交通不便、人员稀少的偏远地区,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当庭结案。

        巡回审判作为一种既便利当事人诉讼,又有利于人民法院简便、快捷审理案件的方式,在全国各地基层法院,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已广泛适用。以西藏自治区基层法院为例,自2009年西藏自治区高院给各基层法院配发“车载流动法庭”以来,各基层法院使用“车载流动法庭”进行巡回审判,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经过几十年的司法实践,巡回审判这种审判形式从辖区的实际情况出发,采取巡回到点、集中受理、就地开庭、及时结案的工作方式,把充满神秘色彩的司法殿堂搬到乡村农舍,回到寻常百姓中去,使人民司法更贴近百姓生活,惠及更多百姓,越来越体现出其具有的独特优势。

        首先,巡回审判不但能够降低民众诉讼成本、提高法院工作效率,而且其立案、审案的时间、地点具有较大的灵活性。针对“主要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诉讼标的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由巡回法庭或流动巡回办案点进村庄立案,或以电话联系等方式多途径受理案件,不受时间的约束,随时立案,随时开庭审理。这样就可以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方便当事人举证质证查明案情。

        其次,巡回审判增强了司法的透明度,避免既有矛盾的激化。人民法院以巡回审判的方式进行审判,使双方当事人、当地群众真切感受到诉讼活动的公开进行,大大增强当事人以及公众对案件实体处理结果的真实性、公正性的信任度。法官采取巡回审判的方式,走入民众之中,讲道理说人情,可以拉近彼此之间的距离,避免矛盾激化。

        最后,巡回审判有利于进行法制宣传。目前,少数民族地区的农牧民群众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参与诉讼能力较低,交通也十分不便。人民法院依托巡回审判,将普法宣传工作从审判法庭延伸到了农牧民的田间地头。例如,西藏自治区江孜县法院车载法庭启用以来,共进行法律专题讲座29场次,法制宣传50场次,其中使用汉藏双语宣传32场次,发放各种法律宣传资料13000余份,旁听群众达55000余人次,为老百姓提供法律咨询613余人次,有效地开展了法制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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