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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10月01日 星期六

    中国民族政策的探索与积淀

    作者:察哈尔学会秘书长 张国斌 《光明日报》( 2016年10月01日 07版)

        自秦汉以来,中国就建立了中央集权制的多民族封建国家,统一局面是比较长久的,分裂局面则相对来说是比较短暂的。历朝中央政府在尊重各少数民族保持民族特色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方式对少数民族实施有效管辖,帮助各民族发展。

        同样,在中央政府尊重维护各少数民族人权的同时,少数民族也用实际行动共同维护着国家利益,推动了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大发展。尤其要提到的,是各少数民族对维护中国主权,捍卫祖国领土完整作出的巨大贡献。如青藏高原上的诸羌部落,在隋唐时期建立了吐蕃政权,以后世世代代都镇守和经营着西南边陲,近代以来多次粉碎了外国侵略者分裂中国的企图。再如由满族建立的清王朝,在西北平定了噶尔丹叛乱;派遣驻藏大臣,加强对西藏地区的有效管辖;在川、桂、滇、黔等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土改分流”,这一系列举措为我国多民族国家的持久健康发展作出了卓越贡献。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政府在处理少数民族事务时,坚持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基本原则,充分保障各族人民的合法权益。随着社会进步,中国政府根据本国国情,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保障我国各少数民族合法权利的政策和措施不断出台并落实。具体来说:

        第一,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基本原则。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中国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和根本,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在处理民族事务上,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违背这一基本原则。

        第二,坚持各民族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原则。在中国,各少数民族与汉族不仅都以平等的地位参与国家大事和各级地方事务的管理,而且少数民族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还会受到国家法律和政府政策的特殊保障。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举行,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列有民族政策专章,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三,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原则。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第四,出台一系列加快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政策。近年来优先在少数民族较为集中的中西部地区安排水利、电力、交通、环境和资源开发项目,并实行投资倾斜,引导国内外资金更多投向中西部地区;加大少数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的力度。

        第五,大力发展少数民族的教育事业。国家采取了许多政策和措施支持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2002年7月7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明确了新时期民族教育的大政方针、目标任务。

        第六,尊重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语言、文字的权利。坚持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保护、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保障各民族公民选择学习使用语言文字的自由。

        第七,坚持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我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此外,国家还帮助宗教团体建立宗教院校,培养少数民族宗教教职人员,并对少数民族地区部分宗教活动场所维修给予资助,对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宗教界人士给予补贴。

        第八,保护少数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的政策。保护少数民族历史文化遗产,是增进各族人民团结,维护国家稳定和统一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保障少数民族权利的必要内容。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还不均衡,社会资源分布需要进一步调整,地区教育问题依然面临很多挑战。但让人充满信心的是,党和政府一直正视这些问题,从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多个领域采取措施进行解决,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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