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行】
涉嫌犯罪以后,主动认罪、认罚,能不能得到宽大处理?
答案是肯定的。8月29日,《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部署,将由此拉开帷幕。
根据《决定草案》,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18个城市将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那些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可以得到宽大处理。
对于这项改革试点,接受采访的多位人士均作出积极评价,认为这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障人权、构建科学合理刑事诉讼体系的重要一步。与此同时,试点方案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完善,让这项制度更好地落地。
保障人权 繁简分流
在学者看来,探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共同需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奋飞说:“我们常说坦白从宽,但一直以来没有形成具体机制。开展这项试点,有利于推动坦白从宽制度化,充分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各项权利,尊重其诉讼主体地位,同时让被害人也有效参与进来,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减少对抗。”
对司法机关而言,推进这项改革,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司法公正效率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就《决定草案》作说明时坦言,当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案件呈下降趋势,但轻微刑事案件的数量仍在高位徘徊,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
“实现认罪认罚案件快速办理,是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有效方法和必然要求,有利于在确保司法公正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周强说。
近年来,司法机关一直致力于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根据《决定草案》,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将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继续进行。
程序从简 量刑从宽
认罪认罚从宽,首先体现为程序上从简。试点方案明确,对于基层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被告人认罪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当庭宣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其次是量刑上的从宽。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起诉指控罪名与审理认定罪名不一致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除外。
作为配套措施,试点方案还提出,侦查机关、检察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检察院应就指控罪名及从宽处罚建议等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
强化监督 公开透明
记者了解到,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能否采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对此,试点方案明确: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公安部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侦查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提起公诉。
对这一改革举措的担忧,主要在于不经法院审判就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可能带来失控、滥用。事实上,一直有观点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可能造成“花钱买刑”“权钱交易”。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详细的负面清单。
“比如恐怖主义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其他犯罪集团的主犯以及累犯,都不应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总的来讲要有一个很明确的对某些罪犯不从宽的规定,否则老百姓心里不踏实。”周光权强调。
“老百姓之所以有‘花钱买刑’的担忧,主要原因还是过去司法活动比较神秘,透明度不够。”李奋飞建议,一是要扩大司法民主,在试点过程中让更多的人民陪审员、监督员亲身参与;二是要强化司法公开,及时公开相关案件的审判流程、裁判文书,让试点始终在阳光下运行。
(本报记者 王逸吟 殷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