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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8月23日 星期二

    山东:“诉访分离、分类处理”顺民心

    作者:本报记者 赵秋丽 李志臣 《光明日报》( 2016年08月23日 04版)

        【法治中国行·基层故事】  

     

        “新出台的信访条例,规定了信访工作应当遵循‘诉访分离、分类处理’的原则,按照这个原则,县劳动仲裁委受理了我们的诉求,才顺利拿回了我们的工资。”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孙某说。

     

        孙某等5人于去年12月1日到省信访局集体上访,反映在某纱厂打工时,个别月份工资没有发放。接到该信访件后,高唐县信访局转送到事发地办理,经过当地政府多次协调,没能实际解决该问题,信访人非常不满,并在信访信息系统中给予了不满意的评价。《山东省信访条例》出台后,高唐县信访局对该案件重新分析,认定不属于信访受理范围,整改中由当地政府法律团队重新调查情况,引导孙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今年6月28日,孙某的诉求由高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目前已取得了工资报酬。

     

        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山东省信访条例》,作为山东省出台的第一部全面规范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的基础性、综合性法规,按照“诉访分离、分类处理”的原则,明确了各类国家机关的信访受理范围,对信访事项作了类型化处理,确立了信访代理制度和阳光信访制度,并对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作了规范,明确了信访事项办理终结的情形,从多个角度对信访人的信访行为作了规范。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江守涛表示,为解决信访渠道入口过宽、“包治百病”的职能错位问题,《条例》从正反两方面作出了规定。从正的方面来说,分别规定了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信访受理清单,信访人可以“按图索骥”,直接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信访事项,无须“多头信访”、来回奔波。从反的方面来说,明确规定了哪些事项不能通过信访渠道解决。依照条例规定,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国家机关不作为信访受理,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或者机构提出。

     

        “明确信访受理范围,突出‘诉访分离、分类处理’,不是为了把信访的大门收窄,限制群众的信访权利,而是为了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尊重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和行政执法程序在化解矛盾纷争中的优先地位,引导群众更多采用法律手段‘定纷止争’,保障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江守涛说,这也是把信访纳入法制化轨道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从根本上破解“信访不信法”的难题,推动信访工作回归本位。

     

        为增强信访工作的透明度,《条例》确立了“阳光信访”制度,将“查询本人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要求有关国家机关答复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结果”设定为信访人的两项法定权利,要求国家机关必须予以尊重和保障。针对实践中一些信访人由于行动不便等特殊原因不能亲自提出信访事项的,《条例》设立了信访代理制度,规定信访人可以书面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代为提出信访事项。信访人的近亲或者工作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可以被委托为信访代理人,有效维护了信访人的信访权益。

     

        (本报记者 赵秋丽 李志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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